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A座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郎胜球。
被执行人:郭俊伟,*,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李代叶,*,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俊伟、李代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方 玮
审判员 邹 鑫
安徽汽车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