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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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三一路1-1号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研发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上华,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潇潇,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271H。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梁东,*,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武星星,*,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申请人安徽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广运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F15P8A(1-1)。
法定代表人杨超,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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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杨超,*,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杨凤,*,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刘长根,*,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蒙城县永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广运物流园16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P69E2R
法定代表人:高帅,执行董事。
申请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东、武星星、安徽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超、杨凤、刘长根、蒙城县永逸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东、武星星、安徽锦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超、杨凤、刘长根、蒙城县永逸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
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