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3.02.17
【字 号】皖商建函[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商建函〔2013〕11号)
各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依法经营。各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近期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和拆解的“五大总成”流向社会,清理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一步完善回收网点,建立方便、高效的回收网络体系。要督促企业加强回收网点管理,规范回收网点经营行为。原则上回收网点不得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对需要开展拆解业务的回收网点,其拆解场地、设施设备、环保、现场管理等必须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市商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拆解业务。回收网点一律不得拆解营运的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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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各市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政策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宣传力度,引导和督促报废汽车拥有者将报废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要全面排查非法回收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拆解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