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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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汽车原告:肖惠民,*,193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惠民,*,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677
号(西院)D座8-12层。
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惠民诉被告肖惠民、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惠民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惠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惠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肖惠民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