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志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皖10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隼查秋月汪文捷 
【审理法官】王隼查秋月汪文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志生;郑婷婷;於体;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 
【当事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志生郑婷婷於体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志生郑婷婷於体 
【当事人-公司】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志生;郑婷婷;於体;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 
【本院观点】郑志生、郑婷婷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志生、郑婷婷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安徽省祁门县,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在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汽车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08:2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仅是一般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是根据统筹合同只向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被上诉人不能直接起诉上诉人承担责任,应撤销对上诉人的起诉。综上,本案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撤销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如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志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民辖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15号天缘盛世家园4号楼1单元13层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F510T8G。
     法定代表人:张广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婷婷。
     原审被告:於体。
     原审被告: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2-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6FGM5X。
     法定代表人:苏彬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花园C4幢商业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5314T。
     负责人:董金山,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志生、郑婷婷,原审被告於体、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皖102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仅是一般合同,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是根据统筹合同只向安徽鼎安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被上诉人不能直接起诉上诉人承担责任,应撤销对上诉人的起诉。综上,本案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撤销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如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志生、郑婷婷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安徽省祁门县,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中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
否为适格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在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查秋月
审 判 员 汪文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倪华蓉
书 记 员 程 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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