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萍钱韦玮陈锦松
【审理法官】赵萍钱韦玮陈锦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周林
【当事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周林
【当事人-个人】周林
【当事人-公司】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陈曙阳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陈曙阳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柏云陈曙阳
【代理律所】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周林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周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撤诉不予受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周林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被上诉人周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5:57
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周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民终9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汽车零部件工业园B-3-2地块(枞阳县横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90146003E。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阳,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玖,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
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周林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周林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被上诉人周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
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上诉人安徽金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钱韦玮
审判员 陈锦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廖继贵
书记员杨子瑶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汽车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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