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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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聂丽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翔,*,199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公司法务。
被告:王伟,*,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安徽汽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会
人民陪审员 马 伟
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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