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盼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豪车车标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4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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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盼;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盼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盼 
【当事人-公司】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无石棉刹车片
【代理律师/律所】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张娟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辛雁峰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胡孝红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张娟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辛雁峰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胡孝红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水平张娟辛雁峰胡孝红刘威 
【代理律所】菱智4s店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盼 
【被告】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盼虽在本案二审中称其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但其与涉案车辆制造商华晨宝马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张盼提起本案之诉,是基于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涉案车辆的制造商华晨宝马公司、销售商金花汽贸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其各项损失共计184952.72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产品责任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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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汽油价格最新调整最新消息本院认为,张盼虽在本案二审中称其提起的是合同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但其与涉案车辆制造商华晨宝马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张盼提起本案之诉,
是基于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涉案车辆的制造商华晨宝马公司、销售商金花汽贸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其各项损失共计184952.72元。根据其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分析,本案纠纷应系产品责任纠纷。判断产品责任是否成立,华晨宝马公司、金花汽贸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审查。张盼应就上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二)如存在产品缺陷,车辆的产品缺陷与张盼诉请的各项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张盼购买的涉案宝马小轿车,系华晨宝马公司生产、金花汽贸公司销售。涉案车辆在交付时系合格产品,并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涉案车辆在发生涉案事故前,已正常行驶使用两个多月。从涉案鉴定意见陈述的事故过程,能证明涉案车辆涉水行
驶的事实。张盼依据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鉴定意见,认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证据效力来看,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鉴定意见,仅是对该车起火原因的鉴定,并非是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鉴定。该鉴定意见仅能对火灾事实及起火原因产生证明力,并不能对车辆质量状况产生证明力,根据该鉴定意见无法认定起动机起火原因系因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所致,故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证明火灾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张盼表示其不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华晨宝马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起火与涉水行驶及不当操作之间因果关系、起火原因与案涉车辆产品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后因案涉车辆已被处置,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等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完成。因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属于张盼的证明责任,故该张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在无法确认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更无法证明车辆的产品缺陷与张盼的各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盼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要求华晨宝马公司、金花汽贸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其各项损失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张盼基于产品责任纠纷要求二被告赔偿
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上诉人张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5:30: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27日,张盼在金花汽贸公司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宝马牌BMW7201WL(BMW25Li)型轿车一辆,价税合计399745元。同日,张盼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等险种。2015年6月8日,张盼取得车辆的注册登记,申领了陕AXXXXX的车牌。2015年8月3日17时50分许,张盼驾驶车辆涉水行至西安市灞桥区XX街附近时车辆发生火灾,车辆被烧毁。2015年10月12日,张盼委托长大鉴定中心对“陕AXXXXXX车辆着火原因鉴定"。鉴定人员于2015年10月14日在金花汽贸公司4S店内对车辆进行检查。长大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陕AXXXXXX车辆着火原因鉴定意见书》认为:着火点位于发动机舱内;电路着火时,火沿电路向电源方向传播,车辆着
火是起动机线路故障引起的;车辆着火是起动机上电磁开关的触点分离不开,造成起动机导线过电流烧毁,致车辆着火。2015年11月24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西公消火认字﹝2015﹞第10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着火是起动机上电磁开关的触点分离不开,造成起动机导线过电流烧毁,致车辆着火"。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向张盼支付保险金。案涉车辆后被处置变卖。在本案审理期间,张盼表示其不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华晨宝马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起火与涉水行驶及不当操作之间因果关系、起火原因与案涉车辆产品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申请鉴定。后因案涉车辆已被处置,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等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完成。另查明,《BMW5系四门轿车用户手册》就“涉水行车"驾驶提示:“在静水中涉水深度最高为25厘米,在此深度的水中行使时,车速不要超过步行速度,最高为10公里/小时。注意涉水深度和车速不要超过涉水深度和步行速度,否则可能会损坏发动机、电气系统和变速箱"。陕西省气象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出具的气象证明载明:西安市白鹿原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观测得,2015年8月3日18时至19时的1小时降雨量为51.1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