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04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 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 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3、2009汽车政策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完善汽车消费政策,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引导和促进合理消费,为落实国家有关鼓励汽车租赁业发展的要求。
4、2011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今后5年至10年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完
善汽车租赁业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汽车行业也应给予高度关注。
5、2011年11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出《关于建立中国汽车租赁信用平台的通知》,目前平台已完成注册,审批程序正式投入运营,希望能为汽车租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快推进汽车租赁业战略重组。
6、2014年《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办法》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7、201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六条提出:努力拓展汽车租赁,改革汽车合资股比。汽车合资股比放开应该和企业对内的改革配套。从市场经济发展来看,汽车合资股比肯定是要放开的,但是我们现在是否具备成熟的条件,包括我们自主创新的机制和体制,包括社会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2014年《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指出,“十二五”期间汽车流通领域要以转变汽车流通、租赁等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引导合理布局、优化企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强现代化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主体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在扩大消费、引导生产、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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