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的第一次就职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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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3月4日,在国会广场举行的总统就职典礼上林肯发表了这篇演说。威廉·西华德是这篇演说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甚至北部民主党党魁、奴隶主的代言人史蒂芬·道格拉斯也参加了起草工作。这篇演说实际上是共和党统治集团的政策宣言,它规定了林肯政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演说有三个基本要点:
1、用资产阶级法制说明联邦是“永存”的,是“不可分裂”的;
2、保证联邦政府“不会以任何方式使任何地区的财产”受到威胁;
3、保证与南方奴隶主友好相处。
演说中对当时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奴隶制的存废问题──竟不置一词。相反却大谈保证“财产”不受威胁。
一汽威姿中华 骏捷早在林肯就职前一个月,即2月4日,南部六州已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片利城宣布脱离联邦,成立了“南部同盟”。林肯的这篇软弱无力的演说,进一步助长了这种分裂活动,终于导致了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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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诸州的人民似乎存在着顾虑,以为共和党执政就会使他们的财产、他们的安宁与人身安?全遭到威胁。这样的顾虑是从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事实上,一直摆着供他们考查的是大量相反的证据。这种证据在现在正向你们讲话的这个人的几乎一切公布的演说中都可以到。我仅引证一次讲话,我曾声明过,“我没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各州的现存奴隶制的企图。我认为我没有如
标致206此行事的法律权力,并且也不打算这样作。”
……
现在,我要重申这些意见;并且,我这样作的目的,不过想提请公众注意这一情况的最无可置疑的证据,即现在行将执政的政府无论如何都不会使任何地区的财产、安宁与安全遭到威胁。我还要补充说,当提出合法的要求时,凡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能给予的保护,无论其原因为何,政府都将愉快地给予所有的州,不分地区,一样愉快地加以对待。
……
我认为,根据普遍法则和宪法来看,联邦是永久的。永久性即使未经明文规定,也是包含于国家政府的一切基本法则之中的。可以确切断言,从来没有一个名副其实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为本身的完
结作出过规定。
只要继续执行我国宪法的一切明文规定,联邦就会永存,它是不可能破坏的,除非采用了并非由此文件本身所提供的某种行动。
再者,如果说合众国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政府,而是一个仅具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合;那么,作为一种契约,难道它就能够和平地被少数订约者取消吗?契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也就是说撕毁它;但是,要想合法地废除它,难道不需要各方同意吗?
……我们发现,从法律上看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论点,还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肯定。联邦比宪法存在久得多。事实上,联邦是根据1774年的“联合条例”而形成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联邦趋于成熟并延续下来。1778年的“邦联条例”使它进一步成熟起来,当时十三州全体都在条例上明确约定;联邦应该是永久的。最后,1787年为制定和确立宪法而公开宣布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组成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但是,如果仅仅其中一个州或一部分州就能够合法地破坏联邦的话,那么联邦就反而不及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失去了永久性这一重要因素。
这些观点可以说明:没有一个州能够仅仅根据自己的动议而合法地脱离联邦;由此制订的决议
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在任何一个州或一些州内侵犯合众国权威的行为,是叛乱性的还是革命性的,须视情况而定。
因此,我认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来说,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按照宪法本身明确责成于我的,尽我力所能及,使联邦的法律在一切州内得到忠实的执行。我认为这样作只是克尽我的职责;我将视实际之可能,履行这一职责,除非我的公正的主人──美国人民──不肯给我以必要的手段,或者以某种权威方式表示反对。我确信,这不会被认为是一种威胁,而只是联邦的公开的宗旨,即它将依照宪法保卫和维持它自己。
……
国家元首的权力得自人民,人们并没有授权给他为分裂国家而规定条件。……他的职责是管理交付给他的政府,并把它完整无缺地移交给他的后继者。
……
我的怨忿不满的同胞们!关于内战的关键的争端是操在你们的手中,而不在我的手中。政府将不会进攻你们。只要你们不当侵犯者,你们就不会引起冲突。你们没有对天发誓要毁灭政府,而我则有“保持、保护和保卫它”的最庄严的宣誓。
我意犹未尽。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决不能成为敌人。尽管情绪趋于偏激,我们感情的纽带一定不会挣断。
林肯总统第一次就职演说(1)
( 1861年3月4日)
学术交流网按:林肯是美国人民和政治家推崇的伟大人物之一,他的维护国家同意,反对分裂的主张,反对扩张奴隶制的主张尤其受到广泛赞扬。自2005年3月1日起发布林肯总统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演说、信件、咨文的内容。
什么时候换挡合众国的同胞们:
按照一个和我们的政府一样古老的习惯,我现在来到诸位的面前,简单地讲几句话,并在你们的面前,遵照合众国宪法规定一个总统在他“到职视事之前”必须宣誓的仪式,在大家面前宣誓。
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来讨论并不特别令人忧虑和不安的行政方面的问题。
在南方各州人民中似乎存在着一种恐惧心理。他们认为,随着共和党政府的执政,他们的财产,他们的和平生活和人身安全都将遭到危险。这种恐惧是从来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说实在的,大量相反的证据倒是一直存在,并随时可以供他们检查的。那种证据几乎在现在对你们讲话的这个人公开发表的每一篇演说中都能到。这里我只想引用其中的一篇,在那篇演说中我曾说,“我完全无意,对已经存在奴隶制的各州的这一制度,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我深信我根本没有合法权利那样做,而且我无
此意图。”那些提名我并选举我的人都完全知道,我曾明确这么讲过,并且还讲过许多类似的话,而且从来也没有收回过我已讲过的这些话。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纲领中,写进了对他们和对我来说,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清楚明白、不容含糊的决议让我接受。这里我来对大家谈谈这一决议:“决议,保持各州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各州完全凭自己的决断来安排和控制本州内部各种制度的权利不受侵犯,乃是我们的政治结构赖以完善和得以持久的权力均衡的至为重要的因素;我们谴责使用武装力量非法入侵任何一个州或准州的土地,这种入侵不论使用什么借口,都是最严重的罪行。”
95518我现在重申这些观点:而在这样做的时候,我只想提请公众注意,最能对这一点提出确切证据的那就是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和平生活和人身安全决不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即将上任的政府而遭到危险。这里我还要补充说,各州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地提出保护要求,政府便一定会乐于给予保护,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一一而且对任何一个地方都一视同仁
有一个争论得很多的问题是,关于逃避服务或引渡从劳役中逃走的人的问题。我现在要宣读的条文,也和任何有关其它问题的条款一样,明明白白写在宪法之中:
“凡根据一个州的法律应在该州于服务或从事劳役的人,如逃到另一州,一律不得按照这一州的法律或条例,使其解除该项服务或劳役,而必,须按照有权享有该项服务或劳役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引渡。”
毫无疑问,按照制订这一条款的人的意图,此项规定实际指的就是,对我们所说的逃亡奴隶有权索回;
而法律制订人的这一意图实际已成为法律。国会的所有议员都曾宣誓遵守宪法中的一切条款——对这一条和其它各条并无两样。因此,关于适合这一条款规定的奴隶应“将其引渡”这一点,他们的誓言是完全一致的。那么现在如果他们心平气和地作一番努力,他们难道不能以几乎同样完全一致的誓言,制订一项法律,以使他们的共同誓言得以实施吗?
究竟这一条款应该由国家当局,还是由州当局来执行,大家的意见还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分歧并不是什么十分重要的问题。只要奴隶能被交还,那究竟由哪一个当局来交还,对奴隶或对别的人来说,没有什么关系。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也决不会因为应以何种方式来实。现他的誓言这样一个无关紧要的争执,他便会认为完全可以不遵守自己的誓言吧?
另外,在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中,应不应该把文明和人道法学中关于自由的各项保证都写上,以防止在任何情况下使一个自由人被作为奴隶交出吗?同时,宪法中还有一条规定,明确保证“每一州的公民都享有其它各州公民所享有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我们用法律保证使这一条文得以执行,那不是更好吗?
我今天在这里正式宣誓,思想上决无任何保留,也决无意以任何过于挑剔的标准来解释宪法或法律条文。我现在虽不打算详细指出国会的哪些法令必须要遵照执行;但我建议,我们大家,不论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职人员的身份,为了有更多的安全,我们最好服从并遵守现在还没有废除的一切法令,而不要轻易相信可以指之为不合宪法,便可以逃脱罪责,而对它们公然违反。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国家宪法宣誓就职以来,七十二年已经过去了。在这期间,十五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过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引导着它度过了许多艰难险阻;一般都获得极大的成功。然而,尽管有这么多可供参考的先例,我现在将在宪法所规定的短短四年任期中来担任这同一任务,却.面临着巨大的非同一般的困难。在此以前,分裂联邦只是受到了威胁,而现在却是已出现力图分裂它的可怕行动了。
从一般法律和我们的宪法来仔细考虑,我坚信,我们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一切国民政府的根本大法中永久性这一点,虽不一定写明,却是不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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