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雨诗与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9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玲黄春英周嫄 
【审理法官】钟玲黄春英周嫄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丘雨诗;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丘雨诗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丘雨诗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丘雨诗 
【被告】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深圳汽车本案系因请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请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关于原审对于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判决内容,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均未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认定迳行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的上诉、答辩以及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问题是中汽代驾公司是否应向丘雨诗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具体评析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该规定内容上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抵
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支付责任,而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职工死亡抚恤待遇。丘雨诗诉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有理,应予支持,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关赔付范围进行修改为由未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521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开胜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丘雨诗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4:1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丘雨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
误、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第一,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从内容上看,上述规定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相抵触,即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由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此中汽代驾公司应向丘雨诗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所述的仅是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的,并不包括企业应当支付的,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的内容并未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则有规定,是一种有利补充,两者同时适用也不产生矛盾。可原审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需要发放为由不支持丘雨诗的请求明显错误。第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按照原审判决所述,未支持丘雨诗的请求是因为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的冲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及其相关规定,发现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应当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程序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作出判决。本案中,如果存在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问题,原审法院未经上述程序,擅自适用对丘雨诗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损害了丘雨诗的合法权益。综上,丘雨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丘雨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的请求。 
丘雨诗与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19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丘雨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素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振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丘雨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代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5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开胜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丘雨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第一,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从内容上看,上述规定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相抵触,即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由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此中汽代驾公司应向丘雨诗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所述的仅是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的,并不包括企业应当支付的,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的内容并未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则有规定,是一种有利补充,两者同时适用也不产生矛盾。可原审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需要发放为由不支持丘雨诗的请求明显错误。第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按照原审判决所述,未支持丘雨诗的请求是因为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广东
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的冲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相关规定,发现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应当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程序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作出判决。本案中,如果存在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问题,原审法院未经上述程序,擅自适用对丘雨诗不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损害了丘雨诗的合法权益。综上,丘雨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丘雨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