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 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 办 法》、《深圳市 党 政部门安全 管 理工 作 职责规 定 》、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设施分类)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范围内和交 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社会停车
场建设的充电设 施;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国
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 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上述六类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它充电 设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 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
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 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 证。
第五条(现场技术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 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 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 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 和调试。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 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再根 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 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 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供电部门不得装表供电。
第七条 (充电设施补贴申请)
深圳汽车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 (责任主体)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 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充 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 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运营各 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
服务全过程。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上岗)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 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 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管理)
安
全、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 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措施)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 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 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 统,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 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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