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9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
【审理法官】唐静何万阳邓亚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全才;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全才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全才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亚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陈玉虹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亚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陈玉虹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亚舟陈玉虹
【代理律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全才;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深圳汽车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2018年12月21日,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乙方(黄全才)同意甲方(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85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52元,以上合计57104元。乙方收到上述费用后,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不包含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乙方不得就此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根据该协议,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黄全才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此前曾多次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诉讼。黄全才主张其系受欺诈、胁迫而签订该协议,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双方均确认该协议已履行完
毕,黄全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上诉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不成立。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确定的金额系由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称系因黄全才为工伤员工,离职时依法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552元(7138元×4),为兜底其他费用,所以多给了一倍进行补偿,以防止黄全才一些其他请求。根据本案事实,黄全才在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2012年3月19日曾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应享受4个月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审庭审时自认的上述事实,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实际并未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赔偿金额仅系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外的其他费用达成的协议符合客观实际。且黄全才的工龄超过14年半不满15年,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62.8元按法定标准核算,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07442元,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定的金额已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则明显显失公平,故本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定的金额并未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审认定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尚须支付黄全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7442元(7162.8元×15年)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黄全才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采纳。黄全才上诉主张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0元本院也不予支持。 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解除,黄全才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院不予采纳,其据此上诉主张2018年的安全奖10000元、被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的经济损失10万元、2019年的春节过节费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为黄全才购买工伤保险,黄全才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已在本院生效的(2018)粤03民终15885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黄全才上诉主张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4448.76元、未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黄全才上诉主张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少交住房公积金30000元不属本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黄全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黄全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31:58
【一审法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全才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06民初23182号民事判决;2.撤销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黄全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3.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0元;4.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未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0000元;5.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少交住房公积金30000元;6.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工伤医疗费4448.76元;7.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黄全才劳动合同的全部诉讼费用;8.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恐吓欺骗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的经济损失100000元;9.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8年的安全奖10000元;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8年春节过节费1200元;(2019年元旦发放,
包括年货礼品包)以上三至六、八至十项共计:465648.746元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撒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6民初23182号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黄全才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黄全才、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39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全才。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15区宝安客运中心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9963U。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虹,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全才与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全才一审起诉请求:1.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2.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未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0000元;3、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少交住房公积金30000元;4、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工伤医疗费4448.76元;5、撤销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黄全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6、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全部诉讼费用;7、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胁迫解
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的经济损失100000元;8、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8年的安全奖10000元;9、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黄全才2019年的春节过节费1200元;以上一至四、七至九项共计:46564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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