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92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
【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付乐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胜、欧小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胜、欧小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文胜、欧小脒黄纲
【代理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谢付乐
【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甲方董事会不再聘任乙方之日"为无效约定。双方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谢付乐可以另案要求西部公交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维持原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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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西部公交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及仲裁阶段均未主张谢付乐存在竞业限制的行为,在一审阶段方提出,并主张是在一审中才发现的事实。谢付乐陈述其仅参与了深圳市粤科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但没有营业,也没有给西部公交公司造成损失,西部公交公司认可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
法律保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西部公交公司终止与谢付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谢付乐在职期间设立与西部公交公司经营范围业务重合的公司,但西部公交公司并未以此为由解除与谢付乐的劳动合同,因此,本院仅针对西部公交公司“董事会不再聘任乙方"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进行认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谢付乐虽然是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亦属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甲方董事会不再聘任乙方之日",即约定了西部公交公司董事会不再聘任谢付乐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上述终止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终止情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上述合同约定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设定为单方主观条件,由用人
单位西部公交公司单方主观决定,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甲方董事会不再聘任乙方之日"为无效约定。西部公交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谢付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谢付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谢付乐为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互相信任作为基础,现双方已经发生争议,而且谢付乐另外设立了与西部公交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的公司,本院认为,双方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谢付乐可以另案要求西部公交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谢付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未得到支持,其要求西部公交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谢付乐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付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3:25: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一、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劳动合同》终止;二、西部公交公司无需支付谢付乐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付乐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谢付乐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恢复谢付乐与西部公交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西部公交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西部公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92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付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某宝安客运中心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9963U。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付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汽车 被上诉人西部公交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确认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二、判令西部公交公司无需支付谢付乐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谢付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劳动合同》终止;二、西部公交公司无需支付谢付乐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付乐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付乐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恢复谢付乐与西部公交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西部公交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西部公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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