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进口汽车修理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5)东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东营市西二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进口汽车修理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杰、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进口汽车修理厂的委托代理人王中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生产的热敏开关等七大类产品属大众、富康、本田等九十余家主机厂专用配套部件,所用“天博”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原告依法拥有“天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5年,原告方技术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公开大量销售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415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华进口汽车修理厂辩称,1、原告自我方购买的热敏开关,是我方从东营顺达汽配商店购买的,我方不知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我方是汽车修理企业,不是汽车零部件销售商,一般情况下不对外销售汽车配件,我方
购买汽车配件主要用于汽车修理使用,不存在大量销售汽车热敏开关的情形,原告主张我方大量销售该商品与事实不符。综上,我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组共十一份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公证书、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据四“TEMB” 字母组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据五天博图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对天博字母组
合商标“TEMB”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应提交原件;
证据六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2005)昌乐证民字第388号公证书、证据七被告出具的销货发票、证据八昌乐县公证处现场封存的从被告处购买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证据九原告生产的正品,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的事实;被告对证据六、七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六违反了公证管辖的规定,申请人不是本案原告,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八、九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假冒商品和正品的认定,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原告
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据十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据十一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昌乐县公证处公证书合法有效;被告质证认为,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委托书不能改变公证管辖地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
证据一收款收据(该收据上盖有“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发票专用章”)、证据二热敏开关1个(该开关外包装盒上加盖了上述“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发票专用章”并进行了封存),用以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来自
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被告不能证明其售给原告的假冒商品就是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的两只热敏开关中的一支。
对于双方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七、九、十、十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五虽系复印件,但在本
院审理的(2005)东民三初字第9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由曲阜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曲证民字第82号、83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证明证据四、五与原件相符。并经被告庭后予以了核实,故对证据四、五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系昌乐县公证处根据申请人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刘阳在被告处购买了标有天博注册商标标识的温度开关(即热敏开关)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据,故对该份证据和证据八的效力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八,二者外形完全相同,可以确认被告售给原告的热敏开关与被告主张从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购买的热敏开关相同。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可以确认被告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来自东营区顺达汽配商店。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本田汽车配件原告于2003年5月7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136046号商标注册,该注册商标为天博字母组合“TEM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机油压力报警器、水温传感器、热敏开关、调温器,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原告于2003年6月14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150282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