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2.11
【字 号】琼商务建[2010]71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71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二)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各级商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及时处理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报主管部门。
  三、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一)严格注销制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使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缴车辆,回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收缴的报废机动车,按规定缴交回收后,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后按规定出具注销登记证明。
  (二)加大力度查处路面报废机动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同时加强对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汽车环保检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严格检测工作,对报废机动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应与其报废期限相一致。
  (四)严格准入,及时处罚违法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报废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发现违法车辆,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罚。
  (五)机动车所有人应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规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将报废机动车用于抵债、出售、赠予、竞价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或个人。
  (六)查处报废车辆应造册归档。各级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机动车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造册归档,并及时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所得款项上缴财政。海南汽车
  (七)企业应按规定回收拆解车辆。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造册登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回收车辆,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同时严格遵守报废机动车管理的各种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一)加强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以及其他方式交易等违法行为。要对各类固定的交易市场及城乡结合部周边有形无形市场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
  (二)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签订不承接报废机动车维修责任书,把好对维修车辆进行造册登记等重要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拼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营运车辆发证和对退役车辆的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的发证,对退役车辆应实行告知报废义务,跟踪退役车辆情况,对到期未交到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车辆,追究企业或车主的责任,如一意孤行者,停止该企业或车主的其他车辆营运资格。
  五、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
  (一)建立协同通报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日期的汽车分布情况、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情况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为有效回收报废机动车,遏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防止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基础。
  (二)密切合作,加强监管促成效。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环保检验、车辆维修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力促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举报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报废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可通过书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海南省商务厅     电话:12312  65330684;  邮箱:***************;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电话:66725221;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电话:65236076;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电话:65324013 ;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12315 、66759713 。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