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周德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琼01民终1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娜陈璐林梅 
【审理法官】潘娜陈璐林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德和 
【当事人】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德和 
【当事人-个人】周德和 
【当事人-公司】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周德和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宇傲公司是否应向周德和支付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宇傲公司是否应向周德和支付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虽然周德和与宇傲公司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仅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并未处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故周德和仍可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宇傲公司关于周德和在签订协议后的诉讼行为不诚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仲裁时效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起计算,周德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宇傲公司主张周德和对2018年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向周德和支付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周德和应享有的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其2016年全年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宇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33:35 
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周德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汽车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77805514。
     法定代表人:程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燕,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海,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海南宇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德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宇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并依法改判宇傲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德和承担。
     上诉人宇傲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周德和曾就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先后向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未受理后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后向城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然后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协议书中第三条明确约定:签订协议后,双方即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愿,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法律诉讼。宇傲公司认为在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后,双方已就周德和诉请内容等协商一致,宇傲公司也按约定履行协议给付周德和经济补偿金,宇傲
公司在签订协议后的诉讼行为,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违反约定的不诚信行为。2.2018年之前未休年假工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根据龙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琼0106民初9422号(已生效)、9423号(已生效)、9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第6页第11行至第7页第12行的内容,可以确定周德和2018年之前未休年假工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宇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宇傲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周德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宇傲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虽然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仅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因此周德和可就未休年假工资问题提起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通知》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休年
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因未休年假工资也属于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应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所以周德和主张宇傲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并未超出仲裁时效。综上,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宇傲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宇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周德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宇傲公司与周德和自2004年10月1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宇傲公司向周德和支付拖欠的工资4363.15元;3.请求依法判决宇傲公司向周德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96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1月周德和到宇傲公司处从事操作工工作,2011年1月1日,周德和与宇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约定劳动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5月9日,周德和就与宇傲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5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周德和作出海龙劳人仲告字[2019]330号案件逾期告知书。周德和遂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周德和至今尚在宇傲公司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