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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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学林,*,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梅学同,*,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梅学杰,*,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少勇,*,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
法定代表人:葛明露。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
被告:骆泽,*,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忠庆,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万义勇。
被告: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苗合兵。
原告范玉侠、梅学林、梅学同、梅学杰诉被告甘少勇、上海合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骆泽、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沈海星海南汽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骏杰
书 记 员 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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