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04
【字 号】琼府办[2001]109号
【施行日期】2001.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海南汽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1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汽车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经济贸易厅牵头协调,省公安、省工商、省交通、省环保、海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省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的管理工作。
  (一)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登记管理,提
前1年度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人发布通知,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二)省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客运市场报废汽车营运行为,严禁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已达报废年限或者满延缓报废年限的营运汽车,应停止办理各种行驶、营运和旅游证件及征收各种基金和税费手续。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觉遵守《办法》规定,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汽车,应按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额为2家,由省经济贸易厅按照《办法》规定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资格认定后,可以在其他市、县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点,但不得开展拆解业务。
  (二)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须申报办理并取得《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没有法定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准回收报废汽车。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厅每年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出评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经营;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经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经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三、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
  (一)公安、工商、交通、海关等部门查扣的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汽车,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商、公安和经贸部门要定期对报废汽车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无资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非法交易市场,坚决打击非法收购、翻新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汽车行为。
  (三)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用件经销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报废汽车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配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取缔非法经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不可继续
使用的废旧零配件行为。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建立回收报废汽车登记制度,凡发现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照国家出台后的军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