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新能源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照《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其中,充(换)电站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和充换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电设施和分散式充电设施,其中,集中式充电设施分为大型集中式充电设施和中型集中式充电设施。大型集中式充电设施是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含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含1
000)千瓦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中型集中式充电设施是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建设充电车位介于8(含8)个到16(不含16)个之间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介于500(含500)千瓦到1000(不含1000)千瓦之间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是指不独立占地的各类充电桩。
  第四条 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在其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规划的独立地块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第五条 三亚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区域“多规合一”中,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并达成一致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作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
  第八条 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一标准”的原则,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调研走访等机制和方式,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电力规划等全
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九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经与省级规划衔接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原则与要求:
海南汽车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或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充(换)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其中: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四)原则上除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严格执行《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其中: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既有停车场(库)应根据《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充电设施按需分期建设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建充电设施。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实现配建充电设施;但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原则上在2018年前停车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