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海南汽车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本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于每年8月底前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购买燃油公务用车的,省直党政机关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党政机关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本级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
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市县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在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或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分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三种。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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