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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一、关于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和栏板式农用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GB/T15089车辆类型 | N1 | N2 | N3 | ||||||
总质量 M(千克) | M≤3500 | 3500<M≤12000 | 12000< M≤16000 | 16000< M≤20000 | 20000< M≤24000 | M> 24000 | |||
整备质量 m(千克) | m≤ 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载质量利用 系数* |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 农用运输车 | ≥0.65 (不含长头 轻型客货 两用车) | ≥0.75 | ≥0.85 | ≥汽车附件1.0 | ≥1.1 | ≥1.2 | ≥1.3 | |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 ≥0.55 | ≥0.65 | ≥0.75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最大装载质量含驾驶室准乘人员质量
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载质量利用系数=
二、关于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
三、关于罐式汽车
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同时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总容量(立方米)≤
对运载介质的密度小于700千克/立方米的罐式汽车,可按实际运载介质密度计算罐体总容量,并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
对运送液体的罐式汽车: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罐体总容量
对运送粉粒的罐式汽车:
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
四、关于外廓尺寸超限车辆
汽车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运输超大型集装箱的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其他车辆产品的外廓尺寸(含半挂车与牵引车构成列车状态时的总长)一律不允许超长、超宽、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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