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杨春玲、牟建国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3 
168汽车【案件字号】(2020)甘04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向国李向荣牛彩锋 
【审理法官】冯向国李向荣牛彩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杨春玲;牟建国 
【当事人】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杨春玲牟建国 
【当事人-个人】杨春玲牟建国 
【当事人-公司】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邵海霞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邵海霞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邵海霞 
【代理律所】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被告】杨春玲;牟建国 
【本院观点】杨春玲、牟建国向会宁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1996年孙治仁名下相关土地登记资料和会国用(2005)第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1996年孙治仁名下该宗地已转让给牟建国,会宁县人民政府给牟建国颁发了会国用(2006)第090号土地使用权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书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抗诉撤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春玲、牟建国向会宁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1996年孙治仁名下相关土地登记资料和会国用(2005)第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1996年孙治仁名下该宗地已转让给牟建国,会宁县人民政府给牟建国颁发了会国用(2006)第090号土地使用权证。会国用(2005)第51号土地使用权人是宏达摩托修配部(梁铭军)。这两宗土地相邻,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牟建国与会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外,牟建国认为两宗地的登记范围有重叠,又于2014年以会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会国用(2005)第51号土地
使用权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判决生效后,牟建国又于2018年以梁铭军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会宁县人民法院以牟建国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二审驳回其起诉。根据以上事实,牟建国是会国用(2006)第090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是会国用(2005)第5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牟建国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综上,会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3:13:02 
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杨春玲、牟建国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甘04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汶彩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会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海霞,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玲。
     委托代理人:牟建国。系杨春玲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建国。
     上诉人会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会宁不动产登记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杨春玲、牟建国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白银汽车修理服务部取得会国用(1999)字第7-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白银汽车修理服务部与宏达摩托修配部的代表人梁铭军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同年4月26日,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原会宁县土地管理局给梁铭军颁发了会国用(2001)字第7-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宏达摩托修配部。1996年9月6日,经孙治仁申请,会宁县桃花山新区办公室同意将0.925亩国有土地作为168汽车修理部建设用地。2001年4月5日,会宁县人民政府以会政发土字(2001)37号文件批准,将桃花山新区0.0603公顷(0.905亩)国有土地出让,作为168汽车修理部的建设用地。2004年6月7日,原告与孙治仁签订协议,将168汽车修理部转让给原告,转让面积以会政发土字(2001)37号文件核定的为准。2006年9月8日,会宁县人民政府给原告牟建国颁发了会国用(2006)第090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面积为616.5平方米。另查明,原告牟建国与会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会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牟建国不服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白中行终
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牟建国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24日以甘检抗字(2007)第1号行政抗诉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指令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白银中院再审认为,会宁县国土资源局在诉讼期间,于2005年4月9日作出了(2005)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宏达摩托修配部土地使用权证中无偿多占的宽9米收回,纠正了会国用(2001)字第7-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错误,重新核发了会国用(2005)第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会宁县国土资源局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牟建国没有撤诉,白银中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白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2005)会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及(2005)白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确认会宁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白银汽车修理部会国用(1999)字第7-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变更后的(2001)字第7-2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1月8日,原告杨春玲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查询1996年孙治仁的地籍调查表、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协议及政府征拨文件;宏达摩托修配部会国用(2005)第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籍调查表、土地转让协议、政府征拨文件。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002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