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1986.12.31 |
施行日期 | 1987.01.01 |
文号 | 粤府[1986]168号 |
主题类别 | 车船税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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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粤府[1986]168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适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车 辆 税 额 表
168汽车───┬─────────┬──────────┬────┬─────────
类别│ 项 目│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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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元│包括电车
机 │ │13~30座位每辆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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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拖卡按七折征收
动 │乘人机动三轮车 │ 每 辆 │60元│
│载货机动三轮车 │按载重吨位每吨 │60元│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30元│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48元│汽缸工作容积50C
│ │ │ │或2.5匹马力以下
车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60元│(含50C、2.5
│ │ │ │匹马力),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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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元│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
机 │畜力驾驶 │ 每 辆 │ 18元│力拖行车辆
动 │自行车 │ 每 辆 │ 4元│
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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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税 额 表
────┬────────────┬────────────┬────────
类 别 │ 计 算 标 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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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50吨以下 │每吨 1.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 1.6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 2.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 3.2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 5.0元 │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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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吨以下 │每吨 0.6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 0.8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 1.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 1.2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 1.4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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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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