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取的旨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新疆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5个自治区中唯一区、州、县三级自治单位俱全的自治地方。自治区成立后,在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制定自治法规、完善地方立法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以后,仍延续过去的省建制。当时,对于新疆将采用何种政治体制,如何处理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等方面有过一番争论,少部分人甚至提出仿苏联实行联邦制,希望在新疆成立共和国。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以及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意见,对这些错误主张进行了批评,要求在新疆以各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发展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省人民政府在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改善的同时,迅速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改造省以下的各级旧政权,废除封建王公制度、千百户长制度和保甲制度,建立人民的城乡基层政权。在全疆进行普选,选出了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逐渐完成新旧政权的交替,稳定了新疆的社会秩序。有计划地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0年全疆仅有少数民族干部3000名。到1955年自治区成立之时,全疆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已达到46万名。
  新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了慎重稳进的方针,由小到大逐步建立起多种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始筹建。195311月,从乡一级开始试点,成立了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以后相继成立了县级、州级自治单位。19559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议案》。同年9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任主席。至此,新疆完成了区、州、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立工作。
  新疆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维吾尔族)为基础,包括若干人口相对较少的少数民族自治单位的自治地方。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除俄罗斯、满族因人数过少且分散,不适合建立自治单位外,其他少数民族都建立了自治州或自治县等各级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目前全
疆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回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分别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哈萨克、回、蒙古、塔塔尔、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分别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及43个民族乡(分别为14个哈萨克族乡、10个蒙古族乡、6个柯尔克孜族乡、5个回族乡、4个塔吉克族乡和锡伯、达斡尔、乌孜别克、塔塔尔族乡各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各级自治机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都坚持各民族共同参政议政、共同管理地方事务的原则。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外,新疆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决议、决定,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如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时,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哪个民族成员落选就补选哪个民族成员;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见及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以此保持各民族人大代表以及领导干部的一定比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名,有13个民族的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55%,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4个百分点。各民族众还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大
事的权利。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共60名,由11个民族成分组成,其中60%是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
  各级党委、政府一直把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民族学院以及各类干部学校,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和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选拔出来,送去学习。同时采取短期培训、基层锻炼、异地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近10年来,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新疆选派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有关部委和沿海省份挂职,实行干部相互交流、干部轮换等措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人数和素质都提高很快。1955年,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1965年为别克是哪个国家的车67万,1975年为93万,1985年为202万,1995年为272万,2005年达到34万,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17%,是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的7倍。目前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以及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州、市的专员、州长和市长,除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等新兴城市以外,也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全疆83%左右的县长、区长是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一级领导干部中占55
左右,在地、州、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占43%左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也增加很快。2001年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达到了251万人,占到全疆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55%。各族妇女也大量地走上了各级党政干部的岗位。
  2005年全疆妇女干部达317万,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到一半左右。同时,国家还向新疆输送了大批优秀干部。现在自治区已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各民族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障了各民族管理自治地方事务及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自治机关的立法权,即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它保证了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同时自治地方还享有地方  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截至2000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共213项,内容涉及法制建设、经济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诸多领域。
  地方立法适应新疆的实际情况,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众的权益。首先,对不完全适应自治区实际情况的上级机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变通,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补充性规定。如: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新疆一些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将婚龄很快提高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较为困难。1980年自治区五届三次人代会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在1996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补充规定: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有少数民族文和汉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真字样或标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在1988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具体界定,尤其注意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强调要培养少数民族文物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涵盖不全或国家尚未立法,根据自治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特有问题,先行制定地方性的单行条例。如:1993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
例》,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并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化工作。1996年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对使用汉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标准进行明确规范。199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新疆境内存在犯罪和对种植原植物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条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及种植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禁止和惩处规定。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对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中国内地,普遍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3年在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了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与汉族有所区别:对汉族要求要严,对少数民族要适当放宽。1992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少数民族居民一般可以比同类情况的汉族居民多生育一个子女。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使有关法规更具有可行性。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显著提高,政治权利大大增强。实践证明,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是我国民族问题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的关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