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改装摩托车我是XX市XX县的公民,我叫XXX。今日致信旨在您们曝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胡乱更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严重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无端歪曲客观事实,错误定责,侵害了百姓对交警人员的信赖利益。但无奈我只是一介平民,无法直接制止这一违法行为,但为了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我仅有用这一理性的方式,向各位领导反映此事,希望得以公正处理。我们平民百姓维权不易,恳请您们百忙之中关注我所反映的这一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29日05时52分,A在未戴安全帽,且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改装二轮摩托车(A私自在摩托车上加装了雨棚),沿**大道由北往南行使至力**路段时,恰逢B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头南尾北临时靠右停放在路边。由于A驾车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而且B临时夜间停车且没有开启为限报警闪光灯,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致使A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B的大货车尾部相撞,造成A严重受伤。
货车司机B发现自己车子被撞之后,很快联系了交警并叫来了救护车,但是,在送往医院途中,A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时,摩托车和湘的货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2019年1月31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在该次事故中,未安全佩戴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未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在此种情形下,A还违反法律规定的车道行驶,致使撞上路边临时停靠的大货车。故认定A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B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基于此, **交警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19条、22条、36条、51条、第56条,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认定A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这一认定以事实
为基础,依法律为准绳,是一则公平公正的事故认定。
可谁知,死者A的家属不服该事故认定结果要求申请复核,其通过走后门、关系的方式,让 **交警大队最后更改了该事故认定结果。经复核之后, **交警大队严重歪曲了案件事实,其认为,A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因技术生疏,临危措施不当导致车祸,其违法行为是该次事故的同等原因;同时认定B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临时停车且未依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提示过往车辆,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同样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最后, **交警大队依照这一事实,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19条、22条、51条、第56条,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认定A和B各自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知,无证驾驶在已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A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法改装摩托车,在摩托车上加装雨棚,还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改装摩托车上路。又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对夜间模糊的路况加以警惕,最后撞上路边临时停靠的大货车,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明显之过错,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非同等责任。虽然B驾驶的大货车在夜间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但如果不是A撞上大货车,也不会产生此次交通事故。因此,B所有过错,但其过错并非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应承担同等责任。
而 **交警大队却歪曲客观事实,在未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删减了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之法律依据,并将违法驾驶人员A的事故责任从主要责任降为了同等责任,此举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这其中是否存有什么猫腻,我一个普通百姓固然无从得知。但是基于一个理性人之合理推理,我不得不怀疑: **交警大队在毫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形下,肆意妄为,更改事故责任认定,就是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A一家。
**交警大队这样的事故认定结果,不仅增加了B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对A的雇主等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就因为这一不公正的事故认定,A的雇主就要为其承担本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虽然作为雇主,理应对雇员的损失负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主要为雇员的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必要的后果。这样明显是有悖于社会公平!
**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理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其在执行职务期间所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代表着国家。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原则,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中,以信赖保护为原则平衡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像 **交警大队这样恣意妄为,目无王法,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朝令夕改,不仅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行政行为本应有的稳定性,也损害了 **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诚信形象和在公众心中的权威形象。
以上便是 **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恳请各位领导关注本人所反映的情况,及时纠正 **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认定A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我们百姓一个公道。不胜感激。
举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