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湖南汽车[制定依据] 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规划设置、合理布局、有序发展,防止恶性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新建、迁址、增线等设置规划。
第三条[规划原则] 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程序] 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研、征询、制定、公布等。
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程序。
(一)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度12月底之前根据本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检测量和安检
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按照设置规划原则,提出制定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征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全省安检机构的现状,参考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检机构年度设置规划建议,制定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度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同时公布受理安检机构的新建、迁址、增线申请的起止时间。
(四)申请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起止时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机构类别] 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第六条[实施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并发布实施。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规划建议]各市州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市州、县市区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市州、县市区安检机构检测汽车、摩托车数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线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测业务需求分析;
(五)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设置条件]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检测线,应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或每年上年度机动车检验量,科学、有序设置。
(一)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汽车安检机构及汽车检测线的设置密度,按规划区域汽车保
有量设置时,以2万辆/线确定;按每年汽车检测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得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或增设检测线。
(二)没有设置汽车安检机构的县(市、区)可以不受汽车保有量的限制,设一家汽车安检机构。
(三)长沙市区同类安检机构的设置半径一般为3~5公里。其它市州区域同类安检机构的设置半径一般为4~6公里。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规定数量时除外。
(四)已发证安检机构一般不得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五)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可设置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检测量超过检测能力时,可新建一家摩托车安检机构或新增一条摩托车检测线。
第九条[申请条件] 新建安检机构、新增机动车检测线及迁址,应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地址。
(三)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
(四)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等。
(五)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论证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受理申请,组织相关专家、相关人员对申请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决定是否筹建安检机构。
第十一条[竞争设置]  同一规划区域内有两家以上的单位申请筹建安检机构的,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申报先后次序、申报条件、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核确定筹建单位,必要时征求当地政府意见。
第十二条[筹建时限]  筹建时间不超过12个月,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资格许可、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可申请延期6个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自动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