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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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清江,*,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88号龙兴开凯旋城A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青松,*,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会山,*,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周志恒,*,200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
原告朱清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会山、周志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清江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清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清江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苏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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