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04
【字 号】湘价商[2010]148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汽车【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站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商〔2010〕148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等级管理,鼓励企业改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正常有序的站务收费秩序,保护承运人、旅客和客运站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经研究,现将道路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统一规定,客运站站级分为一级站、 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和简易站等六类。我省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服务质量在2011年1月1日前分为甲、乙两等,2011年1月1日全省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工作开展后,分为甲、乙、丙三等。服务质量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挂牌经营和依法收费。
  二、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通行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分别确定(见附件)。
  2011年1月1日前,道路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各地物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2011年1月1日后,一甲、二甲、三甲分别为10%、8%、6%,一乙、二乙、三乙分别为9.5%、7.5%、5.5%,一丙、二丙、三丙分别为9%、7%、5%,四级站、五级站和简易站客运代理费统一执行5%的费率标准。客运站对中途进站配载旅客的客运班车按实际配载旅客运费及相应站级费率标准计收客运代理费。
  三、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重字〔1997〕第334号)已废止。客运站除客运代理费以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我省未重新制定统一收费办法和标准之前,由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标准表
项 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2011年1月1日前
一甲
按各地物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标准 
执行
五级以上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简易车站为承运人集散旅客和停、发客运班车。
一乙
二甲
二乙
三甲
三乙
四级、五级、简易站
2011年1月1日后
一甲
10%
一乙
9.5%
一丙
9%
二甲
8%
二乙
7.5%
二丙
7%
三甲
6%
三乙
5.5%
三丙、四级、五级、简易站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