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勇、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8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3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王芳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王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倪勇;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倪勇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倪勇
【当事人-公司】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胡兴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刘宁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胡兴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刘宁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湖南汽车【代理律师】余青胡兴刘宁
【代理律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倪勇
【被告】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速驰公司是否应向倪勇支付赔偿金;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问题;三、风险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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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倪勇2019年9月工资4186元,2019年10月工资5878元,2019年11月工资6004元,2019年12月工资3125元,2020年1月工资3611元,2020年2月工资153元,上述月份工资合计22957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速驰公司向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5200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速驰公司是否应向倪勇支付赔偿金;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问题;三、风险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速驰公司认可其与倪勇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5日解除,倪勇自认其于2020年2月5日后未为速驰公司提供劳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速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为速驰公司与倪勇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认定速驰公司无需向倪勇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2019年8月1日,速驰公司与倪勇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速驰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与倪勇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向倪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以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以由,仅按倪勇在职期间基本工资2000元的标准计算并无法律依据,本院
予以纠正。倪勇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合计22957元,速驰公司应当支付倪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957元。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速驰公司应当退还倪勇已支付的风险保证金5000元。速驰公司提出倪勇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单方责任事故,产生的修理费5200元应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但速驰公司仅提交了其向湖南捷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5200元的付款回单予以证明,该单据并未显示被修理的车辆车牌号及修理范围无法证实该5200元的修理费与倪勇因发生单方责任事故造成车损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确认倪勇应承担事故3000元部分承担给付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倪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倪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957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
决第三项为“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倪勇退还风险保证金5000元”; 四、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倪勇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8:28:21
倪勇、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43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车站北路579号湘域智慧南栋710室。
法定代表人:常军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勇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速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9975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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