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艳蝶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6 
【案件字号】(2022)湘09民终9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京伟黎娜刘国清 
【审理法官】李京伟黎娜刘国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艳蝶 
【当事人】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艳蝶 
【当事人-个人】郑艳蝶 
【当事人-公司】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华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华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振华 
【代理律所】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郑艳蝶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锦华公司是否应支付郑艳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锦华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招录郑艳蝶为员工的学历要求及工资标准,虽然郑艳蝶在应聘资料表中填写的学习经历为2018年统招大学本科,但其填写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6月持续至2021年2月,锦华公司从郑艳蝶的工作经历可以明显分辨其并不属于全日制本科,而锦华公司录用郑艳蝶后安排其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每月
发放的报酬亦远超一线员工,故锦华公司与郑艳蝶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艳蝶系实习生,现锦华公司并未与郑艳蝶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锦华公司支付郑艳蝶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锦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05 08:33:06 
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艳蝶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9民终9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艳蝶。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艳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锦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郑艳蝶要求锦华公司支付9000元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2、由郑艳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艳蝶系在校大学生,主要人事关系隶属于学校,其在公司上班属于实习,实习人员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锦华公司无需与郑艳蝶签订劳动合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郑艳蝶辩称,锦华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且
锦华公司承诺过补偿一个月工资,后面锦华公司反悔才起诉,其并不是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锦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郑艳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锦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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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郑艳蝶入职锦华公司担任市场营销部项目主管,在向锦华公司提交的应聘资料上郑艳蝶填写了自2018年6月开始的工作经历,在学历栏内填写了湖南农业大学2018年入学,企业管理专业、本科的内容,并在统招、自考、电大、职大、函授等选项中勾选了统招。入职后,锦华公司对郑艳蝶进行考勤,按月向郑艳蝶发放工资,郑艳蝶的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锦华公司未与郑艳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12日,锦华公司认为郑艳蝶未给公司创造价值,加之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要求郑艳蝶离开公司。郑艳蝶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锦华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2021年9月27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劳人仲字(2021)290号仲裁裁决,驳回了郑艳蝶的仲裁请求。郑艳蝶不服,提起诉讼。郑艳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自己的学历是成人高考本科,可能是填表时误填为全日制本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郑艳蝶应聘锦华公司时已年满22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锦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上述规定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郑艳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体。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考勤记录可以看出,郑艳蝶不存在课业任务,不存在利用业余时间的问题,郑艳蝶向锦华公司提供劳动,不应当认定为勤工助学,且实习是在校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即使用人单位愿意向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就其性质而言也只是实习生从用人单位得到的一种补贴或补助,而锦华公司向郑艳蝶按月支付工资,且工资标准远远超过一线员工的工资标准,故对锦华公司辩称“郑艳蝶是勤工助学的实习员工,锦华公司不需要也不能与郑艳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不
予采纳。郑艳蝶向锦华公司提交应聘资料表,表达了求职意愿,锦华公司安排了郑艳蝶工作,对其进行管理,按月向郑艳蝶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锦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招录员工的学历要求以及相关的工资标准,对锦华公司提出的“郑艳蝶欺骗锦华公司获得了全日制本科生4500元/月的实习工资待遇,郑艳蝶应当退还锦华公司工资9754.3元”的意见不予采纳。锦华公司于2021年7月要求郑艳蝶离职,郑艳蝶也未再向锦华公司提供劳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锦华公司未与郑艳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锦华公司应向郑艳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4500元×2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郑艳蝶与锦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解除;二、锦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郑艳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锦华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