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张家铺路1号。
诉讼代表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刘建,*,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唐雪莲,*,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湖南汽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唐雪莲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