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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bt 2019年10月
237
DOI:10.19699/jki.issn2096-0298.2019.19.237
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王维新
摘 要: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其能够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经济的自由平等,同时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目前来看,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虽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局限经济的发展。虽然民商法具有局限性特点,但并不代表其对我国经济进步没有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民商法的积极作用,应该针对民商法的缺陷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
民商法 先进性 局限性中图分类号:
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10(a)-237-02民商法主要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我国公民在市场活动
的过程中能够按照法律规范进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现代民商法文化进行研究和分析。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民商法不仅具有文化先进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学者认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充分发挥民商法文化的优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扩大民商法的局限性。这两种看法虽然都具有一定的逻辑道理,但其过于片面,没有从民商法的性质出发。民商法应用的过程中,先进性和局限性是同时存在的,要正确认识它的品质、性质,并采取合理的应对方式,从而全面发挥民商法的应用作用。
1 现代民商法的含义与涵盖范围
1.1 含义
现代民商法中包含了民法和商法两项内容。其中,民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是财产法;另一方面是人身法。理论上由物权法、债法组成。进一步划分,其包括所有权、占有制度、债务转移、债务保全等
多项内容。人身法主要分为人格权法、亲属法两个部分。其中,“身”即亲属身份。进一步划分,其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婚姻法、继承法等内容。民法和商法对商品经济有协调作用,都在私法的范畴之内且二者关系密切。民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其对财产关系、归属、流转等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可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商法则用于商品交易的规范和管理,也用于保护个人权益。1.2 涵盖范围
现代论坛现代民商法主要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确保现代社会稳定发展。所以,在现代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其次要保障社会和谐,避免两极分化的情况,为弱势体提供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有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和维护,并且更深入地保障个人权益,减少市场失序的情况。此外,针对现代民商法所具有的局限性,要更进一步关注弱势体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尽可能消除两极分化,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在社会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基础价值主要体现在效益与安全两个方面,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安全并没有占据主要地位,人们对安全缺少重视且认识片面,民商法仅重视教育过程、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规范。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安全对交易安全的影响逐渐缩小。多样化经济方式的诞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同时为民商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市场开放性加大的前提下,市场包容性加强,且人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获取信息,彰显了民商主体的自由性。
2 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2.1 社会文化性
民商法产生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最早出现在工业革命时期,主要用于解决人与人的劳作关系,利用民商法来维护社会工作和生活环境。以此为目的衍生出的民商法具有个人权益保障的作用,充分体现了自由、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原则。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商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文化体现,彰显了自由、平等、责任等精神原则。整体来看,民商法展现了市场经济体系的价值,对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有很大的促进作用。2.2 适用性
在经济社会中,商业活动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利益,在利益追逐的过程中,市场竞争在所难免,个人和集体都要为了生存而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在良性竞争的同时,恶性竞争也在所难免。其中,良性竞争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能够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而恶性竞争则用于满足个人利益,通过违法、违规等恶劣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进而为经济市场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恶性竞争虽然能在短期内为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从发展的角度看,恶性竞争不仅会影响个人的未来发展,还会破坏良好的经济环境,影响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原则,会使市场进入恶性循环,造成各类恶性案件难以处理,市场环境变得复杂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根据市场情况应用民商法进行继续维持,从而保障市场的协调运作,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或计划,进而保障市场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民商法的实用性。2.3 文化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能够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文化的先进性:一方面,民商法展现了平等、自由的文化价值,重视个人利益、权力的维护。民商法有明确的应用目标和强烈的针对性,对维护市场稳定、个人利益、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很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制定民商法要坚持严谨、准确等原则,针对民商法的作用和特性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规内容,从而充分发挥民商法维护个人权益的作用,进而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3 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3.1 局限性表现
作者简介:王维新(1977-),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研究生,硕士,主
要从事商法、经济法、国际贸易规则与理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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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商法对社会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也具有相应的局限性。其主要体现在对弱势体的维护力度不足。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弱势体占绝大多数,造成各类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会导致各项风险的发生,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环境的正常发展和运行,也会造成贫富差距日益增加,最终形成协会垄断,影响社会的发展。针对贫富差距问题,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财富分配措施,导致财富分配缺少公平性,造成社会矛盾不断激化。3.2 局限性成因
法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需求进行完善与制定,要确保其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符、现状一致。从我国发展现状来看,社会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不完善的经济体制造成民商法文化局限。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律法要坚持公平性原则,但民商法主要用于维护个人权益,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民商法可以完成的个体保护水平与个体需求能力有关,由于人与人的能力、教育、成长环境等条件的不同,造成每个人的诉求能力各不相同,结果高低也会存在差异。所以,社会中的弱势体诉求能力较低,甚至有一些企业为获取利益会侵犯弱势体利益,导致法律缺少公平性,无法充分发挥效用。
4 解决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措施
要是民商法充分发挥效用,就不能因为民商法的局限性而发起民商法的使用与发展。一方面,要保持民商法的先进性优势。另一方面,要针对民商法局限性不断进行律法完善,使其能够更进一步为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为了解决民商法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4.1 强化立法,明确民商法的存在地位
在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民商法要转变原有的原则,将保护个人利益变为保护公众利益,重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要遵循公平性原则,不能忽视任何社会体。此外,要重视民商法文化的历史传承,明确民商法的历史定位。民商法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历史,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对民商法的历史形式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社会以自然经济、封建专制作为主体结构,法律以诸法合体、重刑轻民为主要形式,对民商法缺少重视。但也有学者认为民商法在我国历史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持续存在,这些研究和争论有助于民商法文化的传承,也有助于民商法文化价值的实现。我国由初期的自然经济发展到农耕文化,又从农耕文化发展到皇权至上,民间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随着传统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变,造成民商法的形式难以得到完善。由于传统社会政治的集权性和经济的分散性,虽然国家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状态,但民间生活并没有被中央集权完善控制,其脱离政治国家的束缚,具有独立性和一定的生存空间,为我国民商法的历史发展提供了基础。从敦煌民商事法律文献可以了解到,土地所有权、经济商贸制度等案例资料,体现了我国古代民商事的法律关系,以及民商事法律生活的面貌,是我国正籍典章、法律制度、商民纠纷调解的基础依据。可见,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商法文化的作用,避免其局限性带来的影响,就要掌握民商法文化的历史发展趋势,并根据民商法的发展明确其在社会律法中的地位作用。
4.2 倾斜弱势体,认识民商法文化价值
民商法在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的同时,也要适当向弱势体倾
斜,进而解决私人化问题,缩减社会的贫富差距,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要坚持律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民商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民商法更要针对弱势体进行改进,从而保障众利益。与此同时,要发挥法律强制性、约束性的
作用,通过民商法规范商民日常行为。从传统民商法文化的角度来看,民商法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崇尚自由精神的内涵,与西方文化有相似之处。针对此特点,现代民商法文化也可以参照西方的优秀法律,借鉴先进的经验,运用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整理我国民商法资料并不断发掘新的应用价值,确保我国民商法文化能够紧跟时代步伐,积极传承民商法文化历史的优势,在兼容并蓄中持续发展。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避
免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之间产生矛盾,要充分发挥民商法的积极作用,针对民商法的局限性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一方面,要根据民商法文化的历史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转变民商法的保护体,以维护众利益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充分认识民商法文化价值,向弱势体倾斜,正
确认识民商法的局限性,避免极端情况的发生,从而使民商法能够得到突破性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王政.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
2017(1).
[2] 黄云发.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与局限性[J].职工法律天地,
2017(22).
[3] 王硕.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职工法律天地,
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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