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 第28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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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十年社区建设经验思考
王 琪
(上海大学,上海 266510)
摘要:青岛社区建设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结构转型而发展起来的,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区建设模式。从青岛社区建设的历程中引发思考,社区建设的内涵在于社区是居民之间共同营造,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居住的精神与生活的家园。随着社会管理职能日趋社区化,社区建设将成为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社区自组织建设是未来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区建设;内涵;价值;走向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11)01-0089-03
青岛是全国较早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市之一。自二十世
纪八十年代,青岛市实施社区建设以来,通过将近三十年
时间的不懈努力,社区建设形成了独具特“青岛模
式”,并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首批社区建设示范市之一。
青岛社区建设模式作为我国社会建设代表模式之一,有力
推动了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回顾青岛三十年社区建设历
程,探讨社区建设内涵与价值,并对社区建设的未来走向
进行展望。
一、青岛社区建设历程
近几十年以来,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世
界性的热门话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
化发展过程中都对社区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发展中国家和
地区依托社区和社区组织,通过社区内外的各种社会力图
走出贫困,实现国家和个人的现代化。而在发达国家和地
区,人们则运用社区解决因现代化带来的一些弊端。可
见,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各国实现有效社
会管理的共识。
中国社区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1986-
1995年)提供社区服务;第二阶(1996-1999年)社区行政管
理体制改革,第三阶(2000年至今)的重点是社区公共产品
供给。[1]青岛市的社区建设是在此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与中国社区建设的历程相一致,青岛市于1987年在全市7
区普遍开展了社区服务运动,这一时期的社区建设主要是
集中在社区服务上,而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民政福利服
务和便民利民服务。1996年底,市南区根据市委、市政
府的意见,率先进行社区建设试点,在市南区试点取得成
功基础上,其他各区也纷纷开展社区建设运动。1998年6
月30日,青岛市召开全市社区建设座谈会,明确提出社区
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随着2000年11月中央两办23号文件的颁布,青岛社区建设开始走向深入和全面发展阶段。青岛市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工作纷纷向社区延伸,社区正在成为城市的社会管理基础平台。[2]2004年7月,青岛市市南区创新街道体制改革新思路,撤消了江苏路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建立了江苏路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其改变了过去单纯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组建由政府主导、自治组织和社区单位参与的新型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不再是一级行政主体。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工委这一个核心、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体系、居民委员会主导的社区自治体系、中介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撑体系,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主要履行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三项职能。此外,社区公
共服务委员会还督察行政部门工作,对职能部门及其派驻社区站、所的工作效果进行考评,对社会服务组织和社区承接政府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青岛市江苏路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建立,标志着青岛社区建设实现了从单一行政管理到社区自组织治理的转变、从大政府单独管理到小政府大社会共同治理的转变、从单纯提供社区服务为主转变到社区成员的自我治理、从封闭型行政体制到透明型行政体制的转变。为更好提升社区建设经验,2004年中国青岛社区建设与公共服务论坛在青岛举行,来自中央各部委和研究机构的100多人专家学者,围绕着青岛市南区江苏路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一新型社区公共服务模式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对这一全国首家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发展模式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江苏路社区公共服务委员会为全国街道体制改革创造了经验,提供了借鉴。在不断深化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青岛市积极开展农作者简介:王琪(1975-),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
村社区建设。从2004年开始从城乡统筹规划的角度提出了和谐社区的目标,并在全国首先创立《和谐社区标准》。这一举措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并民政部誉为“黄岛模式”。2009年青岛市黄岛区通过民政部的“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区”验收。
二、青岛社区建设的特点
作为中国社区建设的四大模式之一的“青岛模式”。[3]其特点主要为两方面,一是丰富的社区服务内
容和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二是重视和支持居民自治。自青岛市开展社区建设以来,重视社区服务,依托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健全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区建设的推进不断完善。青岛市社区服务内容丰富, 形成诸如日常生活的便民利民服务与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特殊体的专业性服务相结合的完善的服务体系,并寓各种服务于社区管理中。与此同时,不断创新社区服务组织体系,通过完善的组织体系来支撑社区服务,建立了区、街、居三级社区服务中心。目前,社区服务中心已经形成了“一个中心、两支队伍、三大体系、四级网络”分布格局。[2]青岛社区建设中充分认识到居民自治是未来社区建设的方向。青岛市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了居民自治作用,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区自治组织,在每个社区都成立了一个由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大会作为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职能。在居委会换届选举、居民代表的选举、居务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成员的选举,民主决策社区建设事项,按时召开居民议事大会,民主评议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实现对居务事务的主动性把握,可以通过民主决策密切社区事务决策与自身利益的联系,可以通过民主管理实现社区重大事项的全程参与,可以通过民主监督保证社区决策事项的评价、调整和改善。成立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的日常事务。同时社区自组织由无到有,由少到多并日益在社区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区自治制度都体现了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激发社区居民的自主意识,收到了很好自治效果。居民自治的直接效果就是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显著提升,间接效果就是社区的整体风貌得到了潜移默化的促进。
青岛市社区建设是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快速转型而展开的。因此,其社区建设不仅与社会结构转型、管理体制转轨、社会组织功能分化的社会演进密切相关,而且与民众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社区自组织治理趋向日益明朗的社会现实相一致。所以,通过对青岛市三十年社区建设经验的总结,思考社区建设的内涵、价值和走向,便显得富有深意。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如何进一步提升青岛社区自组织治理的水平,如何充分发挥社区自组织的作用与功能,进而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的新模式,便显得尤为迫切。
三、社区建设经验总结——内涵与价值的思考
社区最早是由滕尼斯提出的一个与社会相对应的概念,社区是一个具有血缘、地缘、情缘和富含人情味,带有传统社会生活彩的概念。可见,社区的内涵在于社区是居民之间共同营造、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居住的精神与生活的家园。一般而言,社会是由国家、市场、社区三大功能领域所构成。其中,国家是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权力的为其运转基础,以追求全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市场是以企业为其主体,以市场竞争为其运转基础,以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为目的;社区是以社区组织为主体,以追求体集体福利最大化为目的。所以,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的社区管理模式的目标都无不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居民生存利益,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培养居民自治能力,构建市民社会状态为终极价值取向。
要实现社区建设内涵,关键看社区成员是否能够主动地共同参与到社区建设中。社区建设的共同参与不是被动地加入,而是社区利益相关者在没有外力的干预下,通过面对面协商,消除分歧,增进信任,取得共识,采取合作行为,共同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建设中的参与应该是深度参与,深度参与并不是简单地管理社区建设项目和决策,而是包括知情、表意、决策、执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构成了完整的链条,是一个全面参与的过程。在主动参与社区治理中,形成对社区的自我认同。如何积极地、最大限度地吸引社区成员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是社区建设的首要的基本的目标。
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探讨。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理论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格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必须承认,尽管社会管理问题提到议事议程,但现今对社会管理的研究比较薄弱,如何到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的模式便显的尤为紧迫。社区建设既是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现代论坛以社区化为单位,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社区化。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指导下,基层社会管理以社区为单位,运用社区管理的机制与手段,促进基层社会的整合与稳定,以达到良好社会管理的目的。随着社区成为管理与服务社会的基本单位后,很多社会建设的功能就通过社区的形式加以完成,不论是执政党、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居委会、业主委员会、NGO、社区民间组织、物业公司等等,都开始在街道大社区这个治理平台下,重新寻着自己的位置。
社区建设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培育[4]。2001 年6月26日至7月9日,青岛市浮山新区一、二小区的部分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并于7月8日召开了由部分业主参加的业主代表大会。这一事件反映了伴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产生新的利益体——业主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都是比较新的范畴,大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城市住宅分配制度的变革后出现的新名词。前者指的是购买商品产权的城市居民,后者指的是由这些居民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的组织,该组织代表这个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具有了自治的性质,可以说它是一个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主动参与社区管理。作为产权清晰的商品房社区里,社区环境与其息息相关,业主对社区环境和维护更加关心,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往往在共同利益和目标的驱使下实施统一行动,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雏形诞生了。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于是,“我(下转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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