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交通部(已撤销)
汽车分期付款计算
公布日期
1989.05.05
施行日期
1989.10.01
文号
[89]交运字245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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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5日 (89)交运字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了适应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统一全国汽车零担货运费收结算方法,我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全国各片区省际零担货运费收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费收结算工作是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业务。零担货运中转环节多,各项费收结算频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抓紧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级运价、运务、财务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该《办法》,并将施行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发展,统一费收结算方法,简化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及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省内、省际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起运、中转和到达站之间,承运人和货运站之间,发生运输业务费收结算关系者,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零担货物运输中转环节多,各项费收结算频繁,汽车货运站和汽车运输企业必须设有专人负责费收结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结算单位之间,货运站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当密切衔接,防止费收、承运脱节,做好结算凭证传递和收款工作,结算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拖欠。
第二章 结算费目
  第四条 货运站与承运人结算的费目:
  (一)货物运费,由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全程运费,包括中转区段各程运费。
  (二)过桥、过渡、过隧道、过路(收费公路)费。
  (三)组货劳务费,由受理站从运费中提取。
  (四)车辆站务费,由承运人直接交付。
  第五条 货运站之间结算的费目:
  (一)仓储理货费,直达零担货运由到达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中转的由到达站向中转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第二程中转站向第一程中转站收取。
  (二)中转换装包干费,由中转站向起运站收取;发生两次中转的,类同第一款办理。
第三章 费收结算
  第六条 结算方法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的结算,采取“统一收费,逐站结算,分段计收,委托收款”的办法。即由受理站收费后,按货物运送方向,逐站扣除本站应得费收后,将应付承运人的运杂费和到达站或中转站的站务费收(包括由中转站依次下移的全部运费和站务费收在内)分别开具结算清单,承运人和中转站或到达站凭此单编制汇总结算清单,通过开户银行分别向前方站(或该站所属企业)委托收取本次运杂费、应得站务费收和应下移的运费及站务费收。
  第七条 结算凭证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采用下列三种统一的结算凭证:
  (一)汽车零担货运直达(或中转)结费清单
  根据货票,按承运零担货物车辆填列,是起运、中转和到达站之间办理运杂费及站务费收结算的原始凭证。结算清单一式六联。
  (二)汽车零担货运汇总结算单
  根据零担货运结算清单,按合同规定结算期限,汇总填列,是收款人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结算凭证。汇总结算单一式四联。
  (三)汽车零担货运结算订正单
  由发现费收计算错误的站方或承运人填列,作为订正运杂费和站务费收差错的凭证。订正单一式三联。
  第八条 结算程序
  汽车零担货运费收结算程序,采用由起运站开始逐站填列结算清单,下站向上站逐站委托收款结算的方法。具体结算程序如下:
  (一)结算清单填列和传递
  货物起运前,起运站依据货票开具结算清单,业务人员填列结算清单中有关本区段运费计算部分的栏目,财务人员填列结算清单的其他部分栏目。根据货物直达或中转的不同,分别填列直达或中转结算清单。对同一运次相同中转或到达站的货物,合并开具结算清单;对不同中转和到达站的货物,不得合并填列同张结算清单。
  结算清单的传递程序:第一联起运站业务存查;第二、三联由起运站业务人员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第四、五、六联随货同行,由承运车辆驾驶员携带交付中转站或到达站,经车站业务人员签收后,第四联由驾驶员上交承运单位财务部门;中转站或到达站业务人员负责将收到的结算清单,按单据号码顺序分线进行登记,第五联转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收到单据后,即在单据号码本上签字,第六联由中转站或到达站存查。
  (二)收款
  1.承运人财务部门接到结算清单第四联后,核对结算清单中的本次运费,凭此联作为分期编制零担货运汇总结算单的依据。以汇总结算单第三、四联和结算清单第四联,通过开户银行向起运站收款。
  2.中转站或到达站财务部门接到结算清单第五联后,进行核实,凭此联作为编制全部应结算运费和站务费收的汇总结算单的依据。以汇总结算单第三、四联和结算清单第五联,通过开户银行向起运站收款。
  (三)付款
  起运站财务部门接到承运人和中转站或到达站的结算付款凭证后,将收到的结算清单第四、五联和本站已入帐的结算清单中的第二、三联核对无误后,将汇总结算单第四联分别寄回收款单位,并由开户银行付款。
  (四)订正。
  起运站、中转站或到达站和承运人财务部门核对结算清单或汇总结算时,发现差错应逐笔查对、核实,并填列汽车零担货运结算订正单,说明订正数额和原因。订正单随需要订正的
结算清单或汇总结算单传递,经对方认定后,按订正数付款。
  第九条 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零担货物联运费收的结费。
  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零担联运费收结算,涉及铁路、水路运输部门的费收结算办法。公路汽车货运站应与铁路、水路运输部门共同协商解决。一般采用以下两种结算方法:
  (一)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全程一次收费
  由起运站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各种运输方式全程运费和其他费收,对公路、铁路或水路各段的运费和各站(港)其他费收,实行代收代支。
  (二)公路、铁路或公路、水路分别计费
  按照不同运输方式的起运站或到达站(港)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结算方法。
  起运站是公路,到达站(港)是铁路或水路,公路起运站向托运人核收公路区段运费和公路汽车货运站的有关费收;零担货物经铁路或水路转运至到达站(港)后,由铁路到达站或水路到达港向收货人核收铁路或水路运费和港站的有关费收,即“公路起收,铁路或水路到收
”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结算凭证印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安排印制。各汽车运输企业、货运站必须建立结算凭证的登记、领发、交接、注销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数据正确,帐实相符。已使用过的结算凭证,根据会计凭证归档保管的规定,期满时按法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 汽车零担货运差错的费收结算
  第十一条 在货物交接时,中转站或到达站发现票货分离,有票无货,应在货物交接清单和结算清单上签注“××号货物未随车发运,有票无货”字样,作未到达货物处理。中转站或到达站和承运人不得向起运站收取本运次的运费和站务费收。
  第十二条 在货物交接时,中转站或到达站发现有货无票,货物标签注明到站相符,则应在货物交接清单和结算清单上签注“有货无票”字样,作已到达货物处理。车站收货后补开计算货物运费、站务费收等各项费收的结算清单,向起运站补办收款手续。
  第十三条 在货物交接时,发现货物错运,费收结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货物流向错运,到达站应将错运的货物及其货票、运单退回错发的起运站。同时,要单独填写回运的结算清单,注明“退回错发运货物”字样,对错发回运货物可视作中转的货物,在结算清单的付款单位上填写错发货物的起运站单位名称。结算清单经承运车辆驾驶员签证后,到达站凭此单第五联向货物错发站收取该批货物的中转换装费与仓理费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