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汽车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北京市XXX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订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三、因被告推迟退还订车保证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人民币54000.00元,原告在与被告销售人员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了原告现在没有购车指标,现在只能将原告父亲名下的奇瑞QQ汽车报废后,才可以有购车指标进行过户;随后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要求原告支付购车订金,原告在被告公司财务室,通过信用卡刷卡向被告公司支付购车订金人民币20000.00元,交完订金后被告公司未给予原告任何购车合同,只给了原告一张盖有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且被告公司销售人员XX表示,这款荣威350只能给原告保留到2015年4月5日,期间被告公司销售人员XX就订金是否退还未作说明。2015年3月29日原告将需要购买一款二手荣威350的事情告知父亲,原告父亲不同意原告将车报废,原告就此事向被告公司销售人员XX沟通,被告公司销售人员XX明确表示,如果退订金的话,需要缴纳人民币1000元手续费用。原告就此事与被告方进行沟通,被告方拒不退还原告购车订金人民币20000.00元,且无正当理由。
原告就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证据:
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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