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二手房交易资金
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一.为进一步推动我行“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发展,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我行受交易双方的委托托管交易资金,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条件后,我行按协议约定在双方授权后,协助其完成交易;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我行则按照协议并根据客户授权对交易资金进行退回处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中介,协助双方安全达成或安全退出交易。我行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要遵循中立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一.受理客户申请交易双方向我行经办机构(各分理处.升格支行.支行营业部)提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法人交易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书)及交易合同。经办机构应将上述资料复印备案。如买卖双方只有口头协议的,应向经办机构说明,填写《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
书》(见附件2);如授权代理人订立协议的,须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过公证)。
北京二手汽车二.签订协议由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后,送达支行中间业务部统一进行编号。协议由中间业务部保留一份。另两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留复印。由中间业务部主管岗开具业务开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交个人银行业务部(对公业务提交会计结算部)。开办完毕后。由中间业务部将通知书传真(或复印)送达经办机构会计和储蓄柜台。
三.
客户(交易双方或一方)应持有效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与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持营业执照)到分理处会计柜台(或其它经办机构)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会计结算部门收费后通知中间业务部门。我行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执行如下手续费率。托管金额(元)收费比例最低收费(元)
手续费可一方交纳,也可双方交纳。双方交纳的比例可由买
卖双方自由协商,但总价应符合上述手续费率。无论最终成交与否,一经托管手续费不再退还。
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根据中间业务部门业务开办通知书、相关协议和客户填制的业务收费凭证,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XX科目——XX户
贷:其他中间业务收入——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收入户(账号为:818808**)
(一)买方按协议规定,在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开立《交易资金托管回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回单),该回单应纳入“重空”管理,在储蓄系统上进行打印及其他操作。乙方执托管协议、身份证件和有关开户资料到储蓄柜台(法人到会计柜台)办理开户手续,户名须与买方一致。
买方按照协议只存入相应交易资金,一般情况下要求
全额交齐,如为部分交款须等将全款全部交齐后再办理权证的移交手续,如为贷款须等贷款申办成功后再办理权证的移交手续,如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将按托管协议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个人交易资金托管回单不设密码(不能通存通兑)。储蓄柜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在客户信息的地址或证件栏位录入“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受理挂失时不补新回单”字样。
(四)买方存入交易资金后,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应将交易资金托管回单交买方持有,并立即冻结账户,依照协议办理支付、退款手续时解除冻结止付。自冻结之日起超过180天冻结自然解除的,如协议仍在履行,经办机构要做好继续冻结手续。若办理交易资金托管回单挂失,经办机构不予补发新回单。
(五) 托管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交易资金,经办机构不得受理取款业务。向卖方支付托管交易资金时,买卖双方须提供双方当场签署的有效《付款委托书》及回单(如回单已办理挂失的,应持有挂失申请书 ),卖方方可按照协议收取并支用托管交易资金。
(六)办理退回托管交易资金手续时,买卖双方应提供经双方当场签字的与退款内容一致的《付款委托书》;但在卖方有效终止协议或协议到期自动解除时,买方须凭卖方发出的《终止协议通知书》(见附件7)或我行发出的《协议到期通知书》(见附件8),以及回单和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情况发生时买方要求支取托管交易资金的,我行可不要求买方提供《付款委托书》,凭回单及相关通知书(如回单已办理挂失的,应持有挂失申请书)为买方办理交易资金的退款及清户手续。
买方存入交易资金后,经办机构应填写《到账通知书》(见附件9)通知卖方。经办机构可将该通知书当场交付卖方或传真、
挂号邮寄卖方。如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办机构应对上述通知事宜进行电话确认。
如买方未按约定向托管账户存入交易资金的,视为买方违约,则经办机构有权在买方违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买卖双方发出《违约通知书》(见附件10),通报买方违约情况。
买卖双方到达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回单、当场签署《付款委托书》,经办机构审核《付款委托书》无误后,在《付款委托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机构储蓄或会计主管与经办人员签字。按照协议及《付款委托书》支付或退回交易资金,卖方收款资金应划至与协议填写内容一致的指定帐户。
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应对《付款委托书》和《账户交易明细单》加盖储蓄/会计业务公章并由负责人员签字。《付款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办机构专夹保管一份、交中间业务部一份;《账户交易明细单》一式两份(或三份),交中间业务部及个人银行业务部门各执一份(如二手房贷款需要首付款入账凭证,可增加一份交二手房贷款机构)。
经办机构在办理支付或退回交易资金的同时,应为该帐户办理清户手续,托管资金利息归属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