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杨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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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战军;李雄;王新;杨建利 
【当事人】曹战军李雄王新杨建利 
【当事人-个人】曹战军李雄王新杨建利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民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杨超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民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杨超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小民杨超 
【代理律所】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曹战军;王新 
被告李雄;杨建利 
【本院观点】曹战军于2018年9月6日庭审笔录中陈述“王某某给我一车垃圾300元,其中我250元,我出车、开车,杨建利装垃圾50元,还包括平整。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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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3:28:57 
李雄、杨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20)陕01民终150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民,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杨建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战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雄、原审原告王新、原审被告杨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战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曹战军不承担12906元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李雄承担。事实和理由:曹战军与杨建利各自劳动,杨建利不装车就没钱,曹战军不运输就没钱,曹战军与杨建利之间不符合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审认定合伙错误。一审判决支持了全部修理费,另判决车辆的折旧费5000元,缺乏依据。一
审判决租车费是错误的。在侵权人反对且认为没有使用进口件必要的情况下,李雄依然坚持使用进口配件,导致配件发货时间过长,延长了修理时间,且在2018年3月事故发生至同年9月、11月的调解期间,均未主张租车费事宜,未发生租车费用,即使以后存在租车,也是李雄造成,应自行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雄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战军与杨建利属合伙关系,一个装垃圾一个运垃圾,共同协作完成垃圾清运工作,一审认定他们属于合伙关系是成立的。王新开的车在场地门口停放,门口本来就是停车场,车被碰坏以后,新车是30多万,他们把车撞得面目前非,一审认定5000元折旧费本身不够,但是一审这么判我们认可。一审开庭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来曹战军反悔了,再加上又是疫情,拖了很长时间,在这期间造成的租车费用一审酌情按10000元计算是有依据的,一审法院多次给我们做工作,实际上按正常租车费用根本不够。出于要解决问题,其没有上诉。
     王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给人开车,只要把车修好就行。
     杨建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李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曹战军、杨建利连带赔偿其车辆修理费21873.
     74元、租车费31500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曹战军、杨建利承担。
     王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事故发生前其使用李雄的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车辆维修费21873.
     74元,故其亦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杨建利技术不娴熟,致装载机下滑而将涉案车辆撞损。杨建利作为曹战军所雇佣,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战军与其同村人王某某(音译)就王某某家的建房垃圾清运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每清运一车垃圾300元,曹战军驾驶其所有的汽车拉运,并叫来杨建利装车及平整垃圾,平整垃圾由杨建利驾驶其所有的装载机实施。对于清运费用,被曹战军得250元,杨建利得50元,由王某某将钱交给曹战军,曹战军再向杨建利分配。
     王新、李雄为亲戚关系,李雄将其车辆借于王新使用,王新于2018年3月前在华严寺上
班。2018年3月15日上午,杨建利驾驶其装载机前往曹战军倾倒垃圾的现场进行平整途中,该装载机出现脱档且刹车失灵,装载机下滑到华严寺门口的场地上,撞上了王新停放于此处的李雄车辆(陕AXXXXX-宝马),李雄车辆发生位移后又撞上了另一车辆(陕AXXXXX)的左侧。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为杨建利驾驶装载机操作不当而反向滑行,将路边道沿及花坛碰撞,又将王新停放于华严寺门口的李雄车辆碰撞,该车辆将右侧停放的另外一辆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杨建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杨建利所驾驶车辆无行驶证,其无驾驶证,未安全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交通管理部门对杨建利拘留十天。王新对杨建利的装载机向我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装载机被依法扣押。原、被告车辆曾被托运至停车场,产生托运费1900元。该事故认定后,王新将车辆停放于4S店。原、被告曾进行过协商,因对维修方式及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李雄曾于2018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曹战军、杨建利在宝马4S店维修其车辆,将车辆恢复原状;被告支付王新已垫付的拖车费1850元,4S店已产生但尚未垫付的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5950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交费1000元;被告支付原告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在审理期间,李雄认为车辆受损是曹战军、杨建利的过
错造成,两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战军认为其亦是受雇佣者,事故发生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原告应将车辆停放于华严寺内而不应停放于崖坡边,杨建利驾驶装载机将李雄车辆撞伤,两者均有责任。杨建利认为其驾驶装载机将李雄车辆撞伤,其有一定责任,认为曹战军没有责任;其与曹战军均受雇于王某某。经本院主持协商,三方同意由曹战军联系到其它4S店对原告车辆进行维修,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支付原告此前所产生的拖车费1900元,王新(在该案中为第三人)申请解除对杨建利装载机的扣押;李雄车辆存放于4S店所产生费用双方协商承担;杨建利表示先由李雄对车辆维修费用垫资,维修后其愿意承担6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