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2.17
【字 号】云政发[1996]42号 云南汽车网
【施行日期】1996.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
 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制订的《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问题的请示》,请与云政发[1995]90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行为,促进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单位(企业内部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按省劳动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为本单位自培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场地的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地、州、市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满足道路运输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为宗旨;以实现驾驶员培训行业社会化、公平竞争、政企分离为原则;用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管理手段来保证培训质量。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职责,维护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
  一、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
  (二)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业审批,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行业管理的各种证件、票据和标志,核发《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制定的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教学计划,编写统一教材,监督、检查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
  (四)负责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资质认定和办学条件进行年度审验,对理论教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教练车辆车型、车况进行审查、认定。
  (五)负责协调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各单位提供服务。
  二、地、州、市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规章和培训标准,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业申请,对其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培训学员的招生审核,建立学员的培训技术档案,核发学员证、结业证,对教练车辆、教练设备安全、质量进行检验。
  (四)会同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行业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及经营性教练场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站的开业条件
  (1)有完善的章程和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可承担责任的法人代表。
  (2)有单位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能组织培训,并掌握教学方法的教员、教练员、管理人员。
  (4)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办公、教学、生活设施、维修设备、车间和维修人员。
  (5)有与教学规模和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教练场地。
  ⒉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开业条件
  (1)具有能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2)具有5公里以上的封闭式教练专用公路,道路等级标准在四级以上,并具有城市街道、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等,教练场内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3)具有穿桩车位40个以上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
  第六条 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凡需申办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单位,应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二、申办单位应向当地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立项资料:
  (一)申办驾校(培训站)的名称、目的、宗旨、培训对象、开办培训车类、规模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教学设备、设施、教员、管理人员登记表。
  (四)教学场地平面图和场地租用(或征用)证明影印件。
  (五)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六)驾驶员的驾驶证、教练员证影印件。
  (七)教练车与教练车号牌对照表。
  三、各地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申办单位的立项申请,实地进行核
实提出意见报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审批。申办者在接到立项审批文件后,应在6个月内按申报规模、开业条件完成筹建。
  四、地、州、市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单位筹建完毕的报告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单位凭此证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准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