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简称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负责二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厅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其中:省航务局负责全省水路运输、水运基建施工企业、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不含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云南汽车网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管养处负责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三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方式可参照省厅模式执行。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一、二级道路旅客运输、50辆(含50辆)以上危货运输车辆规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类机动车维修、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公路建筑施工、高速公路运营、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奖惩结合、依法推进、巩固长效、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网址:www.bzhsys/article/index.htm
第九条 厅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省厅报告;负责省内二、三级评价机构备案、档案管
理、信用评价;负责评审员信用评价;负责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企业的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第十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能力条件变化不满足第十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