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验 收 内 容 | 是否 符合 (√/×) | 备注 |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技术方面要求 | | |
| 场地建设要求 | | |
1 | 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如下要求: (1)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GB 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 | |
2 |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且场地建设符合HJ 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 |
3 |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 50037的防油渗地面的要求。 | | |
4 |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构建物,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 | |
5 | 贮存场地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应具有满足GB 18599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满足GB 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 |
6 |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 (1)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害液体; (2)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3)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 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4)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 | | |
| 设施设备要求 | |
7 | 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施设备: (1)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 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 | |
8 | 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1)安全气囊直接或者拆除、贮存、; (2)满足GB 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3)应急救援设备。 | | |
9 | 应具备以下环保设施设备: (1)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 (2)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3)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 (4)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 | | |
10 |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及材料: (1)绝缘检测设备等安全评估设备; (2)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 (3)吊具、夹臂、机械手和升降工装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等; (4)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 (5)绝缘工作服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 (6)绝缘气动工具; (7)绝缘辅助工具; (8)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 (9)放电设施设备。 | | |
| 技术人员要求 | | |
11 | 企业技术员应经过岗位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 | |
12 | 具有电动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拆解人员应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的指导下进行拆解。 | | |
| 信息管理要求 | | |
13 | 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按以下方式完整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固体废物信息:将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录入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建与其联网的相关系统,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流向)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 | |
| 安全要求 | | |
14 | 应实施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拆除的安全气囊组件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引爆,并在引爆区域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 | | |
15 | 电动汽车拆解作业人员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绝缘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作业工具应是绝缘的处理的。作业时,应有专职监督人员实时监护。 | | |
16 | 厂内转移报废电动汽车和动力蓄电池应进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 | |
17 | 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 | | |
18 | 应按照GBZ 188的规定对接触汽油等有害化学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及粉尘、电工、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 | 云南汽车网 |
| 环保要求 | | |
19 |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应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 | |
20 | 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21 | 应满足GB 12348中所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 |
|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技术方面要求 | | |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 | |
1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 | |
2 |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 | |
3 |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 | |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 |
4 | 新建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 | |
5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 |
6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 | |
7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 | |
8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 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 | |
9 | 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 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 | |
10 | 报废机动车破碎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破碎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原料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 油水收集设施,并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 | |
11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 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 |
12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 | |
13 |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 | |
说 明:1.验收表中涉及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21项和《报废机动车拆解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13项均为强制性条款,有1项不能达标,则不能通过验收。2.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对涉及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回收拆解事项内容进行评审及验收,是否包含此项资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证书进行标注说明;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开展相应的回收拆解业务。 |
专家姓名 | | 性 别 | | 职 称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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