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___转发的相关通知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云南汽车网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弥补自身考试资源不足,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其实施管理的汽车类(除C3、C4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
考场分为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和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___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租用和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
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租用规划报总队备案后,由支队连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支队或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并按要求依法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无偿使用考场。
考场建设要求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拥有合法的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目二考场建设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0亩,科目三考场考试道路的使用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考场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了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的要求。按照公安部的规范,需要对考试场地、考试系统、考试设施、音视频监控、考场标识、考试组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十九条详细说明了考场使用验收的程序。新建或改建的考场竣工后,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向辖区支队(大队)提出验收申请。支队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总队组织验收,并提交相应资料。总队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开会总结检查情况并通报问题和整改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需要进行整改,
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了考场的命名规则,以州(市)为单位,名称统一为“XX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YY考场”。其中,YY用地名或序号,地名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考场的,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后面加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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