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江、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17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胜凯宋冠瑶王帅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继江;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继江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继江 
【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玉龙 
【代理律所】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继江 
【被告】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对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的举证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肉眼可见的外观瑕疵”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时至2020年9月29日9时30分案涉车辆行驶里程7155公里,案涉车辆外观发动机盖右侧有明显类似划痕的破损痕迹,右后侧轮眉有磕碰痕迹,右侧车门车灯下有垂直黄痕迹,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痕迹普通人肉眼不易察觉。尊荣公司称沃尔沃XC60汽车前门原厂配件4S店全国统一销售价7855.00元(包括工时费),出厂价是5498.24元(不包括工时费),周继江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对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周继江购买案涉车辆用于个人生活需要,尊荣公司亦未对周继江是否为消费者
提出异议,故周继江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产品销售者责任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车辆左侧车门存在被二次喷漆的情况没有争议,只是对二次喷漆的形成时间有争议。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应由尊荣公司承担案涉车辆左侧车门在案涉车辆交付周继江之前不存在二次喷漆情况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周继江承担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尊荣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案涉车辆左侧车门存在二次喷漆瑕疵系在案涉车辆交付给周继江之后发生,故依法应认定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时间在案涉车辆交付给周继江之前。    关于尊荣公司是否构成《消法》中的欺诈问题。《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对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的概括性规定。由于当前我国汽车销售一般均非生产厂家直销,普遍是由汽车生产厂家之外的其他企业销售。这样汽车从生产厂家生产车间运至最终销售商销售网点期间,因车辆本身的特性、外在环境,及物流、仓储等过程中车体表面不可避免的剐蹭和人为操作的轻微失误,均可能导致车体表面出现局部瑕疵,汽车销售企业对
此期间车体表面产生的局部瑕疵进行的二次喷漆处理行为,并未涉及车辆的发动机和变速器等动力系统,亦未涉及车辆的转向、制动、悬架、安全系统,未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应属于汽车销售企业对新车交付前局部轻微问题的合理修复措施。从诚信的角度,汽车销售企业应将合理修复情况告知消费者,但汽车销售企业未将合理修复情况告知消费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尚不够成欺诈。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左侧车门存在二次喷漆瑕疵,但该瑕疵周继江本人亦表示作为非汽车维修专业人员的普通人无法通过表面查看识别,该二次喷漆瑕疵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且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并未涉及案涉车辆动力及安全系统,未影响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自2019年5月31日周继江占有该车辆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亦未对周继江人身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另外,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规范对“新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界定,但《二手车流通管理法》有关于“二手车”的明确界定。《二手车流通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本案案涉车辆并不存在交付前已被他人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法》规定的二手车,即使存在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仍然属于一般公众理解意义上的新车,周继
江关于案涉车辆属于二手车的主张不成立。又因周继江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尊荣公司存在隐瞒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信息的主观故意,故虽然尊荣公司未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告知周继江一定程度侵犯了周继江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消法》规定的欺诈。    关于周继江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因周继江在收到案涉车辆七日内提出退货的理由是尊荣公司涉嫌欺诈而非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在本案判决作出前周继江亦未举示证据证实案涉车辆存在左侧车门二次喷漆瑕疵外的质量方面的问题,以及案涉车辆存在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周继江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周继江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尊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尊荣公司不构成欺诈,周继江要求尊荣公司按三倍购车款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未支持周继江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案涉车辆左侧车门存在二次喷漆瑕疵的信息对周继江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因周继江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案涉车辆左侧车门二次喷漆对其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其亦非根据《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其人身健康、安全受损或受威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结合沃尔沃XC60汽车前门原厂配件4S店全国统一销售价7855.00元(包括工时费)的实际,兼顾对周继江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及敦促汽车销售公司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营造汽车销售领域诚实守信良好风尚,酌定尊荣公司赔偿周继江10000.00元。    综上所述,周继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汽车直销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继江人民币10000.00元;    三、驳回周继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83.00元,由周继江负担15693.00元由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3.00元,由周继江负担15693.00元由黑龙江尊容富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32: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30日周继江与尊荣公司签订订车合同,约定周继江向尊荣公司订购沃尔沃2019款XC60汽车一辆,价款300000.00元,定金5000.00元,交车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周继江于2019年5月30日支付购车定金5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分四笔共计向尊荣公司交付款项合计97300.00元。2019年5月31日尊荣公司为周继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型号为沃尔沃牌VCC6474H27,车辆识别代号LYVUE10D9KB381719,发票金额298000.00元。2019年5月31日11时许周继江在车辆交付
前在尊荣公司院内对车辆外观等进行全面检验,当时天气晴朗、光线较好,周继江在确认无异议后在新车交付检查单上签字确认后将该车提走,开回牡丹江。2019年6月1日下午周继江与尊荣公司销售顾问电话联系,称发现车辆左前门存在外观瑕疵,尊荣公司销售顾问要求周继江将车辆开回4S店,当天晚上周继江将案涉车辆开到尊荣公司,经检查车辆左前门确实存在肉眼可见的外观瑕疵。尊荣公司要求周继江将车辆留下,周继江坚持将车辆开走。周继江与尊荣公司因车辆左前门外观瑕疵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周继江投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尊荣公司退一赔三。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