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整治汽车大灯直射造成的“光污染”
众所周知,汽车有远光灯和近光灯之分,远光灯就是平时所说的大灯,供驾驶员在前方道路黑暗时使用。近些年来,一种能够极大
提高驾驶照明亮度的氙气车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汽车照明。特别
是近两年,一种LED汽车远近光灯、尾灯、高位刹车灯、日间行车
灯等,俗称“激光炮”异军突起,大有取代氙气大灯之势。
氙气灯是一种含有氙气的新型大灯,它打破了爱迪生发明的钨丝发光原理,在石英灯管内填充高压惰性气体—Xenon氙气,取代传
统的灯丝,透过器以23000伏高压电流刺激氙气发光,在两段
电极间形成完美的白电弧,发出接近太阳光的强光。
而LED的心脏是一个半导体的晶片,晶片的一端是负极,另一端连接电源的正极。半导体晶片一部分是P型半导体,另一端是N型
半导体,当电流通过导线作用于这个晶片,即“P-N结”的时候,
电子就会被推向P区,以光子的形式发出能量,光的波长也就是光
的颜。其激发速度和聚光效果均优于氙气灯。
氙气大灯和LED“激光炮”大灯是目前最先进的两种车灯技术,
其初衷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改善夜间汽车照明条件,帮助驾驶员大
幅度拓展视野,在第一时间发现危险,提高驾驶安全系数。
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尤其是节假日期间,“车水马龙”已经不足以形容当今车辆拥堵的“盛况”。白天,有嘈杂的喇叭声不绝
于耳;晚间,一道道破空的亮光交相摇曳,足以让你“亮瞎了眼”!甚至在市内,在到处都有路灯的情况下仍然大灯直射。对此,老百
姓和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的汽车驾驶员无不深恶痛绝,强烈呼吁:整治汽车大灯直射造成的“光污染”!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不规范的安装和使用大灯。私自加装的氙气灯单纯追求高亮度,往往没有加装透镜,选用的氙气灯泡与原卤素灯泡的大小、尺
寸都不同,发光部分偏离了焦点位置,从而使车灯出现不聚光、无
正确远光等严重的负面作用,严重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
二、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车时不改用近光灯,大灯直射,对面汽车为求心理平衡也毫不示弱地打开“氙气”或“激光炮”大灯!对射谁怕谁……两束强光“比亮”的结果是路况更难看清,但心理
上却觉得“平分秋”。可这种“快感”是以车辆和路边行人安全
为代价的!此时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电瓶夺摩托车人员都有”命悬一线”之感。
三、交通法规存在“盲点”。国家目前并没有对车辆大灯的亮度制定最高标准限制。《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GB7258-2004)》中
关于车灯部分,只对功率、最小照明亮度、颜以及照射角度进行
了规定,没有对最大照明亮度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要整治汽车大灯直射造成的“光污染”,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交管部门应加大对“滥用灯光”行为的处罚力度。早在2007年12月,武汉市交管部门就出台全国首例专门针对“氙气灯”的交管规定,宣布:在武汉市夜间使用氙气灯将被视为“不按规定
使用灯光”,处50元、记扣1分。可这是用《机动车运行安全
条件(GB7258-2004)》中对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标准来
处罚发光强度值过高的氙气灯,这样的处罚不仅太轻,且依据无法
服众。因此必须出台一个全国性的科学而严厉的处罚标准。
(二)双管齐下加强管理。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汽车美容及修理厂的管理,杜绝不合理改造的源头;另一方面国家对私家
车车灯改装应出台强制性报批规定,在车辆年审时对此进行审查和
限制,堵住“上水漏子”,同时在平时交通执法时进行例行检查,
防止一些车主在年审前将车灯改回原样。
(四)驾驶员要充分认识农村的现状。农村公路自2007年实施“村村通”水泥路以来,加上近年的道路黑化,交通状况日新月异。但是,农村交通设施改善的速度远远快于人的素质提高的速度。随
着农村道路路面越来越高,与路边的机耕路、田埂路的坡度也越来
越大,从机耕路、田埂路开上主路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电瓶车
都必须要有一个加速度,有的新手就直接冲到了路中间。如果是晚间,再遇到大灯晃眼,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农村的公路再宽,也必须谨慎驾驶。
(五),修建隔离带阻挡强光。在当前驾驶员素质还达不到要求的情況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道路中线上修建绿化隔离带,隔断对面
有可能直射而来的大灯。
汽车尾灯(六)推广针对滥用远光车辆的抓拍系统。有些地方推出了针对滥用远光车辆的抓拍系统,识别率达到了100%,其行为被处以1分100元的处罚。虽然处罚力度还是太轻,但它有效解决了无法收集
滥用远光灯证据的弊端。希望这套系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普及,同时对滥用远光灯的车辆参照对付“老赖”的手段:纳入黑名单,
限制其出行。彻底根治部分车主滥开远光灯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