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 号】咸政办发〔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咸阳文明城市综合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及《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汽车价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含城市占道停车泊位),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凡在咸阳市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咸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下列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实行划定收费的城市占道停车泊位(指在城市道路满足通行的基础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二)飞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点)等停车场所;
  (三)医疗、文化、学校、体育、公园、广场等配套停车场所;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所;
  (五)其它依法依规应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及单位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十条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
调整,由经营者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停车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料。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