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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03
【文 号】以交财发[1996]627号文
【施行日期】1996.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 交通部、财政部以交财发
  [1996]627号文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
  为加强和规范防汛专用车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设有固定装置的BJ2021、JGS5020X两种型号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汛专用车是各地防汛部门用于防汛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的专用车辆,应统一安装黄回转式标志灯和“单音断鸣调”警报器,车身为墨绿并喷有“防汛指挥”字样。
  二、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防汛专用车选用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BJ2021型和深圳金冠专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JGS5020X型两种车辆。
  三、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防汛专用车内配置有小型发电机,应急探照灯和通汛电台等固定(焊、铆接)装置。
  四、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防汛专用车的配备数量和流向,每年由交通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联合下达。县级以上防汛部门凭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给的“防汛专用车证”,由车辆落藉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办公室按下达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防汛专用车数量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汛专用车的管理,专车专用,不准涂改专用车标志和拆除装置。对违反规定,改变防汛专用车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