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分公司有关备 案事宜的复函
原告观点
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原告诉称,XXXX年12月XX日,原告的总公司依法在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分公司,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二手车市场服务管理、二手车信息咨询等。后原告按程序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原告也领购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XXXX年1月4日,第三人区税务局向原告送达XX税通[XXXX]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暂停原告二手车销售发票领购权限。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即向XX市人民政府、XX省国税局提出申诉,随后恢复了原告领取发票的权限。XXXX年2月XX日,第三人商务局对第三人市税务局下发《关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录入相关问题的函》,该函明确表示原告不具备发票开具服务。第三人市税务局经内部议事程序,由被告再次向原告下达变更发票票种《税务事项通知书》,迫使原告不能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认为,第三人商务局对原告作出不予备案及提请税务机关暂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经营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及国家商务部《汽车贸易政策》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系XX市XX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总公司已依法备案,分公司享有相同的经营权。第三人商务局作为
二手车市场的监管部门,明知分公司无需备案,却仍以原告未备案为由行使行政职权阻碍经营,其行为构成行政越权。第三人商务局仅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而不是市场准入管理机关,无权要求税务机关暂停发放税务发票。被告及第三人区税务局不仅在程序上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且在实体上没有法定依据停供发票。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XXXX年2月27日作出的XX税江通[XXXX]5247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恢复原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XX的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负责人的基本信息;3.XX税通[XXXX]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于XXXX年1月4日对原告作出暂停二手车销售发票领购权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4.XX税江通[XXXX]5247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用以证明第三人江边分局于XXXX年2月27日对原告作出变更发票票种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5.《关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录入相关问题的函》,用以证明第三人商务局于XXXX年2月XX日作出提请税务机关对原告暂停发票开具服务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6.XX税江通[XXXX]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于XXX
X年1月2日为原告票种核定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本事实;7.原告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原告总公司的基本登记情况;8.《XX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函》及附件,用以证明原告总公司已经备案的事实;9.《XX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分公司备案问题的复函》,用以证明分公司无需备案的基本事实;XX.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汽车销售企业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用户注册页面,用以证明分公司无需备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2、3、5、6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注明为XX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并未被认可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或二手车经营主体,该营业执照也非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备案,与本案税务机关发售发票无关,且该营业执照的场所进行了变更;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暂停的通知;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持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案原告是XX分公司,营业执照是总公司的,不能证明本案所诉事项;对证据9、XX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该份不能证明二手车分公司可以在异地经营,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查询记录不能证明在XX市商务局备案。
各第三人质证意见均同被告。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各方提出的其他异议,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将在说理部分予以分析。
被告辩称,依据第三人商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信息录入相关问题的函》认定:原告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即不具备备案的条件,应不予备案,原告也未按照要求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请求被告暂停对原告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服务。据此,原告不具备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条件,但仍可申请普通发票。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原告变更票种的决定于法有据、证据充足。第三人商务局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理》《XX市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请示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后向原告发函称:1.原告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备案,外省备案在本地无效;2.目前为止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备案信息。因此,原告不具备二手车经营相关资质,其要求恢复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权的申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