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手册
第一编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规范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及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集团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总经理(需要由董事长负责的,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下同)负责制,各级领导应该坚持“抓管理必须抓安全”的原则,保护职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集团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各公司的主要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子公司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总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员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令,综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管理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子公司和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子公司和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七)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九条 各子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日常事务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宝马中国 各子公司要对生产现场、办公楼、锅炉房、库房、煤水电气等建筑及设施,经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好设备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管理的三级教育(即单位,基层和岗位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作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随着技术进步、条件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安全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因而,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详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章 不同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办公楼、设备、生产场所
第十五条 办公楼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办公、营业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办公楼、经营设施施工作业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需明火作业或临时用电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施工。
第二节 库房
第二十四条 库房要建立规范的出入制度,严格安全、防火制度,车辆使用和保养制度,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运输、电气设备要按相关规定,由专人按要求规范操作,同时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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