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当前部分机动车车容车貌(以下简称车容车貌)不整洁、严重脏污等问题,为城市文明增光添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发展理念,以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配套设施为重点,建立车容车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车容车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市机动车常态化保持洁净容貌,助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机动车清洗站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治理车容车貌。
2.坚持联动治理。坚持条块结合、市区联动、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社会动员,通过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坚持源头治理。整治车容车貌不洁等突出问题的同时。
加强物流运输、环卫作业等企业的行业管理,积极规划设置普惠制及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站(点)。
4.坚持常态治理。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制度、法规标准体系,推进车容车貌综合治理成果常态长效。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车容车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出入城主干道、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合理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点);车容车貌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加快形成。2022年7月,实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车容车貌自查标准、保洁作业规范及车辆清洗规范等相关制度更加完善,达标率实现90%以上;货物运输车、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垃圾运输专用汽车、工程作业车等营运、工程车辆整洁率达到90%以上。2023年底,货物运输车、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垃圾运输专用汽车、工程作业车等营运、工程车辆所属企业、驾驶员、车主普遍养成车辆清洗意识,常态化保持车辆干净
整洁。
二、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车容车貌五大乱象。
1.建筑垃圾运输车、砂石车、混凝土运输车车身脏污、带泥出门、“抛、冒、滴、漏、撒、扬”。
2.公共客运汽(电)车、货物运输车、网约车、客运出
租汽车、快递运输车等车身脏污。
3.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运输车等环卫车辆车身脏污。
4.市政、水务、电力、燃气、园林等各类工程作业车车身脏污。
5.机动车车身脏污遮挡车辆号牌。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标准制度体系
市城管委牵头制定车容车貌管理规范,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职责,制定本行业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
1.制定公务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
部门:市机关事务局)
2.制定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货物运输车、分时租赁车等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3.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运输车等环卫车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维护等工程作业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城管委)
4.制定电力、燃气等工程作业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5.制定大型吊车、大型起重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车辆和建设运输车辆(包括混凝土运
输车等)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住
建局)
6.制定园林绿化作业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公园城市局)
7.制定水务作业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8.制定邮政车辆、快递运输车辆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
洁制度。(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9.制定警用车辆的车容车貌管理标准和保洁制度。(牵
三环汽车头部门:市公安)
(二)加强源头管控
全市各建设工地、砂石料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中转站、固废处置厂落实出入口道路硬化,建立清洗保洁制度,配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出口处须设置实时监控设施,建立信息化台账,明确专人对车辆冲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确保不洁车辆不出场。[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配合部门: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实施主体:各区(市)县政
府(管委会)]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车容车貌自查标准、车
辆清洗保洁规范等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依法依
规将车容车貌管理落实情况纳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将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问题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将严重违规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企业纳入信用联合奖惩目录管理,对问题突出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记分管理评分办法进行管理。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将问题突出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交管局;实施主体: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机动车清洗站配套建设力度
1.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500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800个以上的,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清洗站。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停车位
总数在50个(不含)至200个(不含)的,设置面积不小
于100平方米的清洗站;200个以上的,设置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清洗站。[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实施主体: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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