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试行)》(密政发〔2018〕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明确申报流程,细化支持方向、条件及方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密云区功能定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密云区项目准入标准;
  (三)纳入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日常监督管理;
  (四)在密云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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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及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第三条 “区域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密云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对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第四条“金融机构”是指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公司。
 
第二章 支持方向、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第五条 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明显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在密云区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的商业银行、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所属另类投资子公司、大型企业资本控股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条件:具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
  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
  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第七条 重点支持机构中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或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职能总部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独立核算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
  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申请条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明显的机构,经区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获得补助资格。
  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补助标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在密云区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管理资产规模或投资规模50%以上在密云区内托管机构托管。
  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标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节  购租房补贴
  第九条 重点支持方向。新设或新迁入密云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密云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
  第十条 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首次在密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支持标准:按实际购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密云区租赁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支持标准: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支持,支持期三年。对实际不在本区的,参照密云区同期房租平均水平的50%给予支持。对区域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支持标准。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公司、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密云区实地办公且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其筹建期间可申请免费周转办公用房,周转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进入全区前20名的,对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密云首次购置商品房给予支持;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突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区域综合贡献排名要求。
  购置商品房支持标准:按购房合同总价的30%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且个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以机构名义申请,每家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给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购房补贴计入对机构的支持资金总额。
  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财务总监等现任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节  增资补助
  第十五条 重点支持方向。增资补助适用于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增资在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给予其增资金额3‰的一次性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经北京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的准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增资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增资金额3‰的一次性增资补助,单个机构增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实收资本增资金额可累计计算,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收资本增资金额累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可申请一次增资补助。实收资本增资金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可再次申请增资补助,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节 发展壮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重点支持方向。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密云区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即可申请发展壮大资金支持,支持期为自提出申请年度起连续五年。
  支持标准:
  区域综合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区域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5%给予资金支持;
  区域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60%给予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可自行选择任一完整财政年度申请发展壮大资金支持,一经选定则不能更改,五年支持期不可中断。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三年内,年区域综合贡献未达到50万元,但与上年相比实现翻番的,可申请金融创新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当年形成区域综合贡献的40%,补助期最长为二年。
  第二十一条 经区政府认定,对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战略意义的
金融机构,按照机构当年形成区域综合贡献的2%-5%给予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7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每家机构接受奖励人才不超过10名。单一机构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重点机构“一事一议”。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且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的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大对机构的支持力度。单个机构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本机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70%。